主要職責
(二)研究提出全區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確定全區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組織編制全區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推進全區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三)組織擬訂全區科技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區級科技計畫。
(四)負責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政策措施,負責區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科技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措施。
(五)組織提出全區高新技術及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牽頭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寶工業園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六)研究提出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計畫,推進科技創業投資體系的建設。
(七)組織制定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的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農業科技園區和基地建設。
(八)組織制定科技促進社會發展政策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推進全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
(九)組織實施全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負責全區有關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的審批。
(十)負責全區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統計和指導全區技術區場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制定全區科普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人才資源政策和措施。
(十二)負責全區防震減災工作,依法履行防震減災職責;負責提出地震預防意見,擬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方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震災防預工作體系,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科學技術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區國防科技動員辦公室、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
負責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政務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科技宣傳,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和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技術職務、人事檔案、人事年報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含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計畫),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擬訂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政策措施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組織協調科技條件平台建設;組織重大科技專項評估論證;負責區級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和國家、省重點新產品計畫項目申報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科技項目貸款貼息項目計畫;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重大科技專項計畫、技術創新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牽頭組織推進全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創新型企業建設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指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大學科技園等高新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本部門歸口管理各項經費的預算和決算,並監督預算執行;參與擬訂區級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科技動員工作。
(二)農村科技科(震害防預監測科)
擬訂科技促進農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業重大科技專項計畫、技術創新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推進農村科技進步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重大科技成果示範;指導全區農業科技園區和基地建設。
編制與實施全區防震減災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監督和指導重要建築物和生命線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推廣與套用地震科技成果,服務防震減災事業;負責地震技術標準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指導各鄉鎮(街道)防震減災工作。
(三)綜合科技科(行政審批科)
擬訂有關規章草案,負責系統內法律、法規學習普及,擬訂全區科技改革發展政策措施;組織推進全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組織擬訂全區科普工作規劃;負責區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全區軟科學研究計畫;組織有關科技發展調研;研究提出合理配置科技人才資源政策措施。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重大科技專項計畫、技術創新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促進生物醫藥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組織推進全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承擔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鑑定)、推廣等組織管理工作;擬訂科技保密管理辦法,承擔區科技保密管理具體工作;負責科技統計工作;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區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協調全區智慧財產權工作;承擔區政府科學技術獎勵日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有關工作。
機關黨支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科技部門宣傳教育、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民族宗教、統一戰線、共青團、婦聯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東寶區科學技術局機關編制6名(行政編制3名,事業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地震局副局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