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安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86年,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東安縣環境保護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安縣環境保護局
- 成立時間:1986年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環境保護和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省、市、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
(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組織制訂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畫;協辦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參與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承辦縣內新建市級、省級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縣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案件;協調縣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縣內重點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我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擬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全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並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發展環境保護科技,抓好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全縣性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的基本原則;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國際國內合作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督。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辦理本級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工作;規劃和實施環境保護在職人員培訓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環境保護局設1個綜合性辦公室,加掛法制管理宣傳教育股牌子。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定並實施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機關財務、人事工作;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及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的情況通報和聯絡工作;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在職人員培訓教育。
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全縣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實施環境保護監督和監測,承辦環境保護項目的審核工作;調查處理全縣重大的、跨區域的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指導縣控監測網站規劃投資建設和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的業務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