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市政府發布實施的“清潔空氣行動計畫”以及北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鼓勵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實控制我區燃氣(油)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在執行《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的同時,加快我區改造進度,提前實現污染減排,針對非市、區財政預算單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氮改造,是指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通過採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條資金的管理遵循計畫先行、統籌安排、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四條全區範圍內,於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鍋爐低氮改造,在享受市財政以獎代補資金基礎上,還可享受區財政資金。
第五條根據治理效果,區財政以獎代補標準參照市財政標準,實行差別化的資金政策。(詳見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在2016年底前實施改造的,區財政以獎代補標準比市財政標準上浮20%;2017年,參照市財政以獎代補政策,不再上浮20%,2018年後實施改造的將不再給予區財政補貼。
第七條以獎代補資金的確定時間以鍋爐業主單位提出符合驗收的申請為準。
第八條以獎代補資金由區財政局和區環保局協調安排,區環保局將下一年度區域內低氮改造擬以獎代補清單和資金預算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安排預算資金。
第九條工程改造完成後,鍋爐業主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區環保局、區質監局等部門依據《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條經驗收通過的項目,區財政局將應撥付資金撥付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按照以獎代補標準將資金撥付到各鍋爐業主單位,涉及市級以獎代補資金的同時辦理。若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鍋爐業主單位 將不能享受市、區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一條各鍋爐業主單位是實施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的責任主體,應自主選擇低氮技術和設備,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責任。
第十二條區環保局及相關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及資金投入力度,制定實施方案及以獎代補政策,做好宣傳動員、建立台賬、編制資金預算、跟蹤改造過程、組織項目驗收、保障驗收監測資金、建立資金及項目管理的“一戶一檔”等工作。
第十三條區環保局負責建立燃氣(油)鍋爐台賬,確定全區年度低氮改造計畫;負責監督各相關部門及鍋爐業主單位的改造工作,組織項目驗收。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改造項目以獎代補資金,加強對各有關單位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
區質監局依法開展鍋爐安全監察。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騙取、截留、挪用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質監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驗收要求按照《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氮改造,是指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通過採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條資金的管理遵循計畫先行、統籌安排、績效導向、科學監管的原則,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
第四條全區範圍內,於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氣(油)鍋爐業主單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鍋爐低氮改造,在享受市財政以獎代補資金基礎上,還可享受區財政資金。
第五條根據治理效果,區財政以獎代補標準參照市財政標準,實行差別化的資金政策。(詳見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在2016年底前實施改造的,區財政以獎代補標準比市財政標準上浮20%;2017年,參照市財政以獎代補政策,不再上浮20%,2018年後實施改造的將不再給予區財政補貼。
第七條以獎代補資金的確定時間以鍋爐業主單位提出符合驗收的申請為準。
第八條以獎代補資金由區財政局和區環保局協調安排,區環保局將下一年度區域內低氮改造擬以獎代補清單和資金預算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安排預算資金。
第九條工程改造完成後,鍋爐業主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區環保局、區質監局等部門依據《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組織驗收。
第十條經驗收通過的項目,區財政局將應撥付資金撥付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按照以獎代補標準將資金撥付到各鍋爐業主單位,涉及市級以獎代補資金的同時辦理。若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鍋爐業主單位 將不能享受市、區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一條各鍋爐業主單位是實施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的責任主體,應自主選擇低氮技術和設備,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責任。
第十二條區環保局及相關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及資金投入力度,制定實施方案及以獎代補政策,做好宣傳動員、建立台賬、編制資金預算、跟蹤改造過程、組織項目驗收、保障驗收監測資金、建立資金及項目管理的“一戶一檔”等工作。
第十三條區環保局負責建立燃氣(油)鍋爐台賬,確定全區年度低氮改造計畫;負責監督各相關部門及鍋爐業主單位的改造工作,組織項目驗收。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改造項目以獎代補資金,加強對各有關單位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
區質監局依法開展鍋爐安全監察。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騙取、截留、挪用獎勵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質監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驗收要求按照《北京市燃氣(油)鍋爐低氮改造驗收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