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三省鹽厘

東三省鹽厘,奉鹽在清康熙中葉廢弓I停課。同治六年(1867),為籌措軍餉,創收鹽厘,其後迭次增加。光緒年問,議辦督銷,籌充官本,又有加價名目。榷厘之法,初為就灘徵收,後因榷量有差異,孳生余鹽,便在灘場附近設為補征以均之,繼而在行銷地推廣。於是,又有補征鹽厘的名目。此外,開設店棧有帖稅、調銷灘票和請票分運有票費、較準灘斗有斗課、津貼辦公有斗用,皆在正課之外分別徵收,統稱雜稅。奉省行銷吉、黑兩省的鹽,除由奉省徵收鹽厘外,吉、黑兩省在入境時先後加榷,名鹽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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