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錦旗財政局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錦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6號)精神,設立杭錦旗財政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建立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結合的綜合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和透明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簡化稅制、拓寬稅基、降低稅率、嚴格征管的要求,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二)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鑑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三)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間、行業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進一步取消由旗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四)承接市級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擬訂旗財政、稅收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旗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旗和蘇木鎮、園區的財政分配辦法;起草全旗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規定草案;推進全旗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承擔旗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旗及旗本級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旗及旗本級財政決算;執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政策;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旗本級和全旗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旗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訂旗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辦理旗與蘇木鎮、化工區財政年終結算事宜。
(三)研究擬定旗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收入管理,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實施全旗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旗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全旗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旗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全旗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旗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自治區、市、旗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旗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旗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編制旗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執行全旗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
(十)負責管理全旗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旗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二)貫徹執行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協調實施各項農村牧區綜合改革。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財政局內設14個股室。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黨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規劃;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二)預算股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全旗及旗本級年度預算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宜;承擔全旗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全旗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建設工作;研究制定轉移支付政策和地方性財政政策規定;編制匯總全旗年度財政預算,辦理年終結算事項;承擔軍隊、武警等方面的預算管理工作。
(三)行政政法股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定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援助經費;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四)教科文股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全旗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全旗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農牧業股承擔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等涉農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支牧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支牧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牧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負責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專戶管理和賬務管理工作。
(六)工業交通股負責財政對工業企業、能源、公路、鐵路、民航、安全生產、企業科技創新、對外投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和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工業、能源、交通運輸企業財政預算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組織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
(七)社保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旗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基金財政監督管理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全旗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旗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八)涉外股對全旗擬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進行審核、組織評估、提出建議並向國家申報;對旗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貸(贈)款項目進行財務管理並監督落實償債資金。
(九)經濟建設股負責財政對基本建設、城市維護和管理、環境保護、地質勘查、資源利用、土地整理及有關節能減排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監督並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城市管理企業、地質勘查單位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財政安排的口岸、服務業、城鄉物流、農村供銷、糧油收儲加工、產糧產油等專項投資進行預算分配和財務管理;監督執行糧食、商貿等第三產業財政預算及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十)綜合會計股負責全旗會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政策規定;按規定承擔全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全旗稅收資料的普查、統計、分析以及稅源和收入結構的調查,分析稅源和稅收負擔變化,研究提出通過稅收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研究稅收理論,宣傳稅收法制和政策;分析預測全旗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建議,研究擬定旗財政收入分配辦法;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定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辦法措施;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承擔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相關工作。
(十一)鄉財股承擔鎮級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蘇木鎮管委會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貫徹執行鎮級財政體制;辦理旗與鎮級財政年終結算,編制鎮級財政預算、決算。
(十二)信息股擬訂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以及有關管理辦法;管理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全旗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運行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國庫股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負責財政直接支付票據的審核管理工作,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和授權額度;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匯總、評價等有關工作;編制匯總全旗年度財政決算;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擬定並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及其他會計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預算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執行有關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協調實施以蘇木鎮機構改革、農村牧區義務教育等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農村綜合改革;調查研究“三農”問題;探索建立減輕農牧民負擔長效機制;研究制定完善農村公益事業籌資籌勞和實行“一事一議”獎補機制;建立完善化解鄉村債務償債激勵機制;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農村牧區綜合改革工作的落實情況。旗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要職責:研究擬定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辦法和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監督指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和組織檢查驗收;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旗國有資產管理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旗直所有國有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等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監督、考核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協調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管理中有關重大事項,推進資產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得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人員編制

旗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其中,領導職數一正三副。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12名。

其他事項

(一)旗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發展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在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二)稅政管理的職責分工。根據國家授權,旗財政局會同旗地方稅務局提出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旗財政局負責組織起草旗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規章草案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旗地方稅務局具體起草旗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規章草案並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這些事項由旗財政局組織審議後與旗地方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旗地方稅務局負責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過程的征管問題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旗財政局備案。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本規定由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抄送:旗委辦公室,旗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旗政協辦公室,人武部,紀檢委,法院,檢察院,獨貴塔拉工業園區管委會,鄂爾多斯新能源產業示範區管委會,旗委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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