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旗各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市委和旗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制定全旗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全旗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出具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旗委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旗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向旗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旗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提出旗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旗委、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經旗委、政府同意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國計民生等重大審計項目向旗委和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1、國家、自治區、市委、旗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旗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旗直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旗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的財務收支。
4、國家投資、自治區投資、市政府投資、旗政府投資和以國家投資、自治區投資、市政府投資、旗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旗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政府、旗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從申報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合規、合法性進行稽查。
5、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旗所屬國有企業、旗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旗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家審計署、自治區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8、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旗直各部門、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旗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組織審計旗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對使用國家資源、資金和貸款,或與國家稅收有關的其他單位進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旗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審計廳和市委政府、市審計局、旗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旗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職能轉變。進一步推動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旗審計工作統籌,明晰三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局長:陳廣林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黨群工作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保密、審計宣傳和信息化、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負責審計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報送工作;負責全市審計機關政務信息採集、審核、傳遞工作;承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意識形態工作。
(二)法規審理股。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對機關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開展普法工作;研究制訂審計項目審理、覆核和評比等制度規定。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局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承擔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自治區、市委、旗委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旗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旗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根據審計廳的安排或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杭錦後旗貸款、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工作。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組織審計旗本級行政機關和旗財政有撥款關係的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旗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工作。
(五)社會保障審計股。組織審計旗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醫療保障基金、社會救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旗政府投資、以旗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相關單位財務收支和工程審計,對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工作。
(七)政府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旗政府投資和以旗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和工程審計;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投資審計或審計調查;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工作。
(八)農牧與自然資源審計股。組織審計旗農牧業、林業、水利、民委、扶貧、糧食、供銷社等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旗人民政府管理的農牧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調查;組織審計由旗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受旗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土地、礦產、草原、森林、水資源資產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工作。
(九)經濟責任審計分局。承擔全旗、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旗直黨政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負責人、旗委組織部委託的其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審計旗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承擔旗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的審計工作。
(十)綜合稽查股。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市政府、旗政府投資項目從申報到竣工
驗收全過程的合規、合法性進行稽查;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負責全旗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編制、審核、調整工作;負責全旗審計項目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對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進行督查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