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湘湖公證處

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證處於一九八一年恢復重建,至今四易其名,從蕭山縣公證處到蕭山市公證處,再到杭州市蕭山區公證處直到現在的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證處,標誌著時代的變遷和公證處的發展。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證處是浙江省級文明公證處、杭州市AAA級誠信公證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湘湖公證處
  • 地點:杭州
  • 類型:公證處
  • 時間:一九八一年
發展成果,公證程式,申請與受理,審查,出證和送達,國內公證材料,其它公證材料,收費標準,聯繫地址,

發展成果

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證處擁有一支團結奮進、銳意進取的高素質公證人員隊伍,均具有較強的法律知識,工作經驗豐富,近年來年辦證量均在一萬件左右。公證處現有公證人員十四名,其中執業公證員六名,四名公證員具有涉外資格,公證員助理六名,公證人員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十二名。
該處公證人員以“質量、效率、服務”為理念,以“為民服務”為宗旨,以創辦文明規範服務的公證視窗為目標,以服務於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勇立潮頭 奔競不息”的蕭山精神,全方位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杭州市湘湖公證處承接了杭州國際機場建設招投標及拆遷、蕭山湘湖拆遷安置、1918工程、即開型福利彩票以及蕭山區企業轉制、城市改造等影響重大的公證工作,在金融、房地產以及提存、證據保全等領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出具的公證文書發往世界一百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使用,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杭州市及蕭山區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證處多次被省、杭州市司法行政系統評為先進集體,榮立集體三等功,獲省級、杭州市級文明公證處,蕭山市人民滿意政法單位,並有多名公證員榮獲省級及杭州市級文明公證員。

公證程式

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聯繫電話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籤名或者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表填寫。
2、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的管轄。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對公證事項進行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書編號、受理日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人單位或住址、公證內容、出證日期、收費金額、標的金額、承辦人及其它需要登記的事項。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處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審查

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以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契約、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下,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出證和送達

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製作,出具公證書。
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傳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籤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期限、拒絕和複議
公證處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託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消公證書。
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消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內公證材料

1、委託書公證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複印件;
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等);
與委託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
委託書文本;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註:當事人應親自辦理公證,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2、聲明書公證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與聲明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聲明書文本;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註:當事人應親自辦理公證,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3、遺囑公證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財產清單;
遺囑中有無依靠其撫養生活的人員的證明;
遺囑;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注:當事人應親自辦理公證,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4、 贈與公證(贈與契約,贈與書)
申請人的居民身分證或戶口簿用其複印件;
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和清單;
贈與的財產屬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共有人是夫妻關係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受贈人身份證明;
贈與書或受贈書或贈與契約文本;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當事人應親自辦理公證,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5、 繼承公證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應提交有代理資格的證明材料;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院或戶籍管理機關的證明);
被繼承人單位或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經街道辦事處認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情況證明;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繼承權的喪偶兒媳,女婿等).
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應提供其死亡證明及前款所列的證明;
被繼承的遺產的所有權證明;
遺囑繼承的,繼承人除提供上列的1,2,3.4項證明材料外,還必須提交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公證材料.
6、 財產分割協定公證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被分割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清單;財產所有權無爭議的證明;\
財產共有人共有情況證明;
財產分割協定書文本;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7、 民間借貸協定公證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有保證人的,應提交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保證人有保證能力的證明;
協定書文本;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公證材料
8、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出租房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房屋所有權證明和土地使用證及其複印件;
房屋產權系共有財產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共有人系夫妻關係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租方為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及其複印件;承租方為法人的,租用私有房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主管部門同意承租的證明材料;
房屋租賃契約文本;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9、 房屋買賣契約公證
賣方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及其複印件;
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及其複印件;
房屋產權無爭議的證明;
所賣房屋如系共有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共有人系夫妻關係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
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應有書面證明材料;
買方為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及其複印件;
買方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身份證及複印件.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須提交授托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法人購買私有房屋的,須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購買的證明材料;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0、 婚前財產約定協定公證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與約定協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使用所有權證明及雙方簽署的財產清單;
婚前財產約定協定書;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1、其他 民事協定公證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身份證及複印件.代理人代為辦理的,代理人須提交授托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涉及財產的應提交財產所有權證明;
4. 與其他協定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5. 協定書文本;
6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其它公證材料

涉外、涉港澳台公證需提交的材料
1、出生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辦理出生證明信.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證明信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別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其父母的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等;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張;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結婚公證
申請人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
夫妻雙方近期合影照片或一寸單人照片若干張;
結婚證丟失的應提交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夫妻關係證明書》。
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離婚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申請人要出示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判決書》,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及其複印件;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或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離婚的證明信.
4.未婚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 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未曾登記結婚的證明信;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提供近期二寸免冠黑白,彩色照片若干張(泰國);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5.親屬關係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申請人為外國籍的應提交本人的護照,所屬國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信(所有申請人與關係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及關係);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關係人的身份證,護照,旅行證或其他可以證明關係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6.學歷(學位)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 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申請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辦理學歷(學位)公證證明信;在學校的, 由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提交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碩士學位證書,博士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若干張;
辦理實體的學歷(學位)公證,申請人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張;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7.成績單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 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申請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辦理成績單公證證明信;在學校的, 由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信;
提交學業成績單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無原件,需提供複印件若干份和一份單位人事(組織勞資)或學校檔案部門檔案人員簽名並加蓋印章,註明“與原件相符”的複印件;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8.工作經歷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申請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辦理成績單公證證明信;在學校的, 由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信(證明信申請及申請人工作經歷的時間應截止到月);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要朝代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證書,聘任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申請人提交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張;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9.受.未受刑事制裁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及複印件(包括申請人第一次離境時,我國邊防檢查站加蓋印章一頁);已註銷戶籍的,應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或所在單位保衛部門(人事部門)出具的至目前是否受過刑事處分證明信;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0.職稱(職務)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 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聘任書;
申請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關於職稱(職務)資格的證明;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1.機動車駕駛證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 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申請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持有機動車駕駛的證明用信;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提交機動車駕駛證件原件,副本及複印件若干份;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2. 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有戶籍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複印件, 已注消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申請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該文書訂於情況的證明信;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托委託書,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申請人提供文書文本原件及複印件;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
標的額2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25%,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萬至1000萬元部分,收取比例為0.2%,1000萬至5000萬元部分,收取比例為0.1%,5000萬至1億元部分,收取比例為0.05%,1億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為0.01%。
證明其它經濟契約按下列標準收費
標的額2萬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 2萬元至10萬元部分,收取0.6%, 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收取0.4% 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收取0.2% 3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收取0.1%, 5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證明民事協定
每件收費2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加倍收取
證明收養關係
1.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收養關係,每件收費400元 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收養關係,每件收費600元 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收養關係,每件收費800元
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
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200萬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過20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
每件收費80元
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
每件收費500元
證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費400元
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
每件收費500元
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
每件收費1000元
對物的保全
(1)不動產每件收費1000;
(2)其它物證每件收費400元;
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合全
每件收費1000元
製作票據拒絕證書
每件收費400元
證明智慧財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
每件收費500元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
每件收費500元
清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每件收費100元
提存公證
按標的額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對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
未經審查,每件收費10元
對已經審查的,按照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翻譯費(英文)
每份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計算,超過千字另行收費)
公證書副本
檔案查閱
每本加收20元
50元/卷/次

聯繫地址

郵編:311202
地址:杭州市蕭山區北乾街道金城路185號商會大廈B座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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