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服務業聯合會(hzsf),是由在杭從事服務業的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聯合組成,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民政局監督管理的跨部門、跨行業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服務業聯合會
- 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守國家
- 主要職責:參與編制服務業發展規劃
- 地點:杭州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聯合會是根據黨的十八大精神,順應大城市要形成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的發展要求,在杭州市發改委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
聯合會秉承“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宗旨,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編制服務業發展規劃,圍繞政府工作要求和聯合會會員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組織和開展行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課題研究,推動專業培訓,舉辦各種論壇、講座、諮詢和學術研討,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相應工作任務,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發揮好橋樑與紐帶作用。
聯合會將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加強行業自律,大力推進我市服務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發展以及服務經濟理論的研究,更好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主要職責
杭州市服務業聯合會是由全市主要從事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組成,在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接領導下依法註冊登記的跨行業協會組織。聯合會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將著重構建政企合作、資源共享、對外交流、行業自律“四個平台”。加入聯合會將有助於: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編制服務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行業標準,鼓勵服務企業質量建設,促進服務業向標準化、優質化、規範化方向發展,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及時掌握和享受國家、省、市政府出台相關的扶持政策
(二)承擔或參與有關服務業規劃、行業藍皮書、行業標準、規範的編制;
(三)圍繞政府工作要求和聯合會會員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組織和開展行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課題研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為加快杭州市服務業發展服務;
(四)加強服務業企業聯繫與協作,建立行業性的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促進共同發展,並且全程提供企業家健康保健服務;
(五)推動專業培訓,舉辦各種論壇、講座、諮詢和學術研討等活動,提高服務業發展質量和管理水平;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考察活動,加強與國內、國際同行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會員單位活動,密切相互關係,開展信息、工作經驗、成果等的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發展服務業的有關信息,編輯出版發行會刊、會訊、年鑑、研究資料和其他出版物以及開辦網站,為服務業發展服務;
(八)組織專家、學者開展服務經濟研究,為企業提供相關的項目評估、可行性分析、經營管理診斷和法律諮詢服務;
(九)促進跨領域企業間投資、融資合作;加大推廣跨領域服務業的業務協同和產業聯盟;
(十)承擔聯合會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杭州市服務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下設秘書處,為其常設執行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3
第三章 會員…………………………………………………4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5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7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8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8
第八章 附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杭州市服務業聯合會,英文名稱“HANGZHOU SERVICES FEDERATION”,簡稱HZSF。
第二條 聯合會性質
(1)是由在杭從事服務業的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願聯合組成的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2)是本地區不同經濟成份的全行業組織。
(3)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聯合會宗旨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宗旨,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發揮好橋樑與紐帶作用,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加強行業自律,大力推進我市服務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發展以及服務經濟理論的研究,更好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其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杭州市民政局,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莫乾山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參與編制服務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行業標準,鼓勵服務業企業質量建設,促進服務業標準化、優質化、規範化方向發展,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2)圍繞政府工作要求和聯合會會員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組織和開展行業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課題研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為加快杭州市服務業發展服務;
(3)加強服務業企業聯繫與合作,建立行業性的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促進共同發展;
(4)推動專業培訓,舉辦各種論壇、講座、諮詢和學術研討等活動,提高服務業發展質量和管理水平;
(5)經有關部門批准,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展覽、考察活動,加強與國內、國際同行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6)組織會員單位活動,密切相互關係,開展信息、工作經驗、成果等的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發展服務業的有關信息,編輯出版發行會刊、會訊、年鑑、研究資料和其他出版物以及開辦網站,為服務業發展服務;
(7)加強本會與其他協會之間、服務業其他行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服務業行業優勢,促進各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8)組織專家、學者開展服務經濟研究,為企業提供相關的項目評估、可行性分析、經營管理診斷和法律諮詢服務;
(9)承擔聯合會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以單位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記表);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積極支持和參加聯合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5)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2、3、4、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四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2)在服務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2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正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長單位2萬/年,常務副會長單位1.5萬/年,副會長單位1萬/年,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理事單位3000/年,會員單位1500/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體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章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