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主要講述杭州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一共有四大章22小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學校:杭州師範大學
  • 語言:中文
  • 國家:中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社會公眾和其他主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第29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校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 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五條 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成員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黨委組織部(統戰部)、黨委人才辦、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發展規劃處(政策研究室)、人事處(人才交流中心)、本科教學部、科研與地方服務部、學生髮展與服務部、學科建設與研究生部、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辦公室)、計畫財務處、校園建設處、離退休工作處、總務部、團委、信息化中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監督協調小組。
第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負責處理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協調小組設在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反饋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審計處、績效考評處、工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延長信息公開申請事項的公開期限的建議權;
(二)定期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
(三)受理關於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設立信息公開監督投訴電話和信箱。
第十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落實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分工及有關事項。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各學院成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分工及有關事項。各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專業建設與教學改革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學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教學計畫,課程建設情況,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定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學校明確的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與公開範圍。
第十三條 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學校師生員工、社會公眾和其他主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校普發檔案;
(二)學校信息公開網頁、各職能部門網頁;
(三)學校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四)固定的公開欄、宣傳欄;
(五)“雙代會”等涉及信息公開的各類會議;
(六)其他便於師生員工和社會團體、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六條 學校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內容包括:學校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學校信息公開目錄內容包括:學校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學校定期將學校基本的規章制度彙編成冊,置於學校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詢;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彙編成冊,並及時補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八條 學校完成信息製作或者獲取信息後,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明確公開的客群;確定不予公開的,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及時報請省教育廳審定。
第十九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師生員工、社會公眾和其他主體申請學校信息公開的,應該憑有效證件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須提供申請人基本信息和有關材料: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或證明檔案、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學校有權將相關證件或證明檔案複印件予以留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可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向申請人說明並與申請人協商具體答覆期限。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學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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