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團的名稱為杭州市餘杭區美術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餘杭區範圍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有較高美術創作水準人員自願申請加入的學術性社會組織,是餘杭區美術創作團體。
第三條 本團隊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團結全區美術家。出人才、出精品,進行廣泛的學術交流,普及美育,為繁榮餘杭的美術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餘杭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餘杭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點為浙江省餘杭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內。(地址:臨平景山路42號)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餘杭區範圍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有較高美術創作水準人員自願申請加入的學術性社會組織,是餘杭區美術創作團體。
第三條 本團隊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團結全區美術家。出人才、出精品,進行廣泛的學術交流,普及美育,為繁榮餘杭的美術事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餘杭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餘杭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點為浙江省餘杭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內。(地址:臨平景山路4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為:
(一) 有償出售會員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二) 舉辦美術培訓班;
(三) 舉辦美術講座;
(四) 組織美術創作,策劃美術展覽;
(五) 其它美術方面的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有較高的美術創作水平和美術研究成果;
(四) 參加餘杭區級以上(含區級)展覽三次(含三次)以上或在區級報刊以上(含區級)發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作品照片或複印件);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和表決權;
(四) 對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予以清退。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餘杭區文職審查並經餘杭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有關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不少於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 熱心本團體工作,並有較好的社會活動能力;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和有關實體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總結年度工作;
(六) 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及出資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四) 政府資助。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會費斬定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正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區文聯同意報餘杭區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為:
(一) 有償出售會員的作品及研究成果;
(二) 舉辦美術培訓班;
(三) 舉辦美術講座;
(四) 組織美術創作,策劃美術展覽;
(五) 其它美術方面的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有較高的美術創作水平和美術研究成果;
(四) 參加餘杭區級以上(含區級)展覽三次(含三次)以上或在區級報刊以上(含區級)發表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作品照片或複印件);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和表決權;
(四) 對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予以清退。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餘杭區文職審查並經餘杭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有關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不少於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 熱心本團體工作,並有較好的社會活動能力;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授權副主席或秘書長處理有關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和有關實體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總結年度工作;
(六) 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及出資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四) 政府資助。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會費斬定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正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區文聯同意報餘杭區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