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條例》於2015年10月30日經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12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條例
- 批准日期:2015年12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6年2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目錄,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
條例批准
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1號
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條例》,已經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三章 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四章 水質保障與供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以下簡稱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保護工程設施安全,保障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形成多水源供水體系,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設、工程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水質保障、水量調配供應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範圍包括金竹牌取水口,輸水隧洞、管道及其輔助設施,沿線建德市、桐廬縣、富陽區等區域的分水工程設施,閒林水庫等配水工程,以及從閒林水庫至市區的供水分支管線工程。
第三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設遵循生態環境保護優先,開發水資源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配水供水整體性規劃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運行應當遵循合理取水、有償配水、優水優用、分類供水、分質供水、優水優價的原則。
第五條 有關部門在制定千島湖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保持千島湖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和自然景觀的風貌特徵。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權責一致、獎懲與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相掛鈎的千島湖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運行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有關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調查、評估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與工程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農業、林業、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八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程設施運行維護和水質監測等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危害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行為。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千島湖、錢塘江、東苕溪等生活飲用水源的統籌保護機制,在流域範圍內實施生態保護戰略,推進水環境污染治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新安江水電站有關管理部門溝通協調,保障新安江水電站科學調度,保持流量下泄合理,保護下游生態環境。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水行政、城鄉規劃、城市供水等部門以及淳安縣、建德市、桐廬縣人民政府編制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與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四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應當依法選用無污染、經久耐用,且符合飲用水標準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
第十五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同步做好工程沿線生態修復工作。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防治範圍,履行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的投資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未組織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後續工程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建設、城市供水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建設管理單位整改。
第三章 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千島湖配水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工程結構、工程規模、安全需要和周邊土地利用狀況,按照下列標準,提出工程管理範圍劃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千島湖金竹牌取水口的管理範圍為建築物輪廓線外側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二)輸水隧洞的管理範圍為進出口、施工支洞的洞口開挖線外側五米以內的區域;
(三)埋設管線的管理範圍為中心線兩側各十五米以內的區域;
(四)過河建築物、事故檢修閘、控制閘、流量調節閥的管理範圍為建築物輪廓線外側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五)管理區和工程運行調度中心的管理範圍為建築物輪廓線外側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六)工程永久道路的管理範圍為道路兩側各五米以內的區域;
(七)其他依法劃定的工程管理範圍。
千島湖配水工程管理範圍超出工程用地範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劃定管理範圍時應當徵求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條 在千島湖配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從輸水設施中取水;
(二)堆放土石方、礦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堆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腐蝕性液體等;
(三)圍庫造地;
(四)進行爆破、掘井、挖溝、挖塘、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等活動;
(五)在輸水埋設管道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啟閉閘門、閥門或者其他設施、設備;
(七)侵占、損壞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八)移動、覆蓋、塗改、損毀界樁、標誌;
(九)建設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十)其他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在千島湖配水工程管理範圍內,不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確需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千島湖配水工程的保護範圍為從工程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二百米以內的區域。其中,隧洞、管道、倒虹吸等地下輸水工程的保護範圍為工程上方地面以及從其邊線向外延伸二百米以內的區域;檢修交通隧洞進口、交通道路、檢修排水管渠等其他工程設施的保護範圍為從管理範圍邊線向外延伸五十米以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在千島湖配水工程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配水安全的爆破、掘井、挖溝、挖塘、取土、採石、采砂、採礦等活動。
在千島湖配水工程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並制定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單位進行配水安全保護方面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 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在千島湖配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邊界埋設界樁,設立保護標誌;在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經過的路口、村莊、城鎮等重要地段設立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四條 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養護管理制度。在巡查、養護中發現工程設施故障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搶修,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工程運行狀況,發現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運行情況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千島湖配水工程沿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千島湖配水工程安全事故、水質污染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進行應急演練。發生險情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搶修、搶險作業。
第二十七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工程實時監控系統、計算機遠程操控系統,實現工程運行管理的自動化、信息化。
第二十八條 因實施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行為,造成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四章 水質保障與供水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飲用水水源地及沿線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中長期保護規劃並組織分步實施。
千島湖金竹牌取水口、閒林水庫等飲用水水源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設防護林等生態隔離保護帶,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條 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源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杭州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千島湖金竹牌取水口、閒林水庫等飲用水水源地區、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源水質實施定期監測和動態監測相結合的監測制度。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閒林水庫至市區的供水分支管線水質進行監測。
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負責配水工程取水口、配水工程沿線分水口以及閒林水庫配水設施的水質監測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市各級水行政、環境保護、城市供水、衛生等部門以及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自動監測監控體系和水質預警機制,對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水質進行實時監測,並共享監測數據。
第三十三條 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取水許可,並按照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
第三十四條 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覆的取水量編制年度配水計畫,徵求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千島湖配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配水水量自動計量體系,對配水水量進行實時監測,並向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放監測系統。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分類供水納入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改造計畫,逐步實現優質飲用水、一般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分類供應。
千島湖配水應當優先滿足城市生活飲用水需要,不得用於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市政工程管理、深井回灌等作業。
第三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城市直飲水供水管網建設,並按照先行試點、分步實施、市場主導、政府監管的原則推動多模式直飲水供應示範工程,提高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千島湖配水工程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時未採取專項保護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水行政、城市供水等部門和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4月3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水行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供水等部門以及淳安縣、建德市、桐廬縣人民政府編制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同步做好工程沿線生態修復工作。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島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