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杭州市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杭州市政府2011年2月12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編號:杭政辦函31號
  • 發文單位:杭州市政府
  •  時間:2011-2-1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杭州市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工商經貿

法規內容

為加快汽車產業技術進步,著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節能減排,加強我市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財建〔2010〕230號)精神和我市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2010-2012年期間,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杭州市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行補助。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主要指插電式(plug-in)混合動力乘用車和純電動乘用車,其動力電池均不包括鉛酸電池。
二、補助內容和對象
(一)中央財政主要對私人購買、登記註冊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地方財政主要對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和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電池回收等給予補助。
(二)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電池租賃等補助內容。
1.直接購買補助:私人用戶直接向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包括銷售公司和4s店,同下)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2.整車租賃補助:租賃企業向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用於向私人用戶出租。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3.電池租賃補助: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4.充電設施補助:財政對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按充電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際投入額(不含土地等投入)給予補助。
5.電池回收補助:財政按新能源汽車和電池生產企業實際回收電池數量給予補助。
三、申請補助的銷售(租賃)企業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以及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符合財建〔2010〕230號檔案和我市試點實施方案的相關條件與要求。
(二)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企業應具有一定的規模,註冊資本原則上不低於300萬元,具備完善的租後服務體系;用於租賃的動力電池應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對電池的各項要求。
(三)銷售和租賃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的企業,應向杭州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財建〔2010〕230號檔案及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補助條件、銷售價格和租賃價格等相關材料,完善售後服務的證明材料、整車和電池按一定折扣回收的承諾書等。
四、補助標準
(一)中央財政補助標準。
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二)地方財政補助標準。
1.直接購買整車的,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給予補助。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動力電池組能量超過10千瓦時的部分,給予每輛2000元/千瓦時的補助,最高補助3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超過20千瓦時的部分,給予每輛3000元/千瓦時的補助,最高補助6萬元/輛。同時,對每輛車按0.09元/公里的標準給予充電補助,最長補助期限為3年或最高補貼里程為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2.租賃整車的,根據租賃契約,按每輛車0.09元/公里的標準給予充電補助,最長補助期限為3年或最高補貼里程為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同時,截至2012年12月31日,給予整車租賃費50%的補助,每輛車最高補助1000元/月。
3.租賃裸車的(即租賃不含電池系統的純電動乘用車,其動力電池單獨向租賃企業租賃,享受電池租賃補助),根據租賃契約,於2011年年底前給予裸車租賃費50%的補助,每輛車最高補助1000元/月;2012年內,給予裸車租賃費30%的補助,每輛車最高補助600元/月。
4.租賃電池的,根據租賃契約,按每輛車0.50元/公里的標準給予電池租賃費補助,最長補助期限為3年或最高補貼里程為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5.單位組織職工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10輛以上的,每輛車給予3000元補助;個人以燃油車換購新能源汽車的,每輛車給予3000元補助。
6.在杭州市實施的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的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實際投入額(不含土地等投入)給予20%的補助。
7.對新能源汽車和電池生產企業回收廢電池的,按照實際回收量,給予15元/千瓦時的電池回收補助。
蕭山、餘杭區及五縣(市)的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其餘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五、申請程式和資金下達
(一)直接購買。
1.直接購買新能源汽車補助包括中央財政的購車補助和地方財政的購車補助、充電費補助。
2.由直接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提出補助申請,填寫《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私人購買和租賃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費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1)銷售給私人用戶的發票;
(2)購車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3)購車者在杭州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車輛行駛證;
(4)說明車輛動力電池組能量(千瓦時)等關鍵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單位組織職工個人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10輛以上的,由組織單位提供團購證明材料並填寫《團購和換購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個人以燃油汽車換購新能源汽車的,由個人提供包括燃油汽車行駛證、新能源汽車行駛證以及燃油汽車報廢憑據等相關證明,並填寫《團購和換購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3.充電費補助資金。財政按每輛車行駛6萬公里計算的充電應補金額的35%預撥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再由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撥付給個人,並將有關購車記錄和資金撥付等資料移交給市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新能源汽車行駛滿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後,個人可根據實際行駛的公里數,向市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提出補助資金清算,清算結果高於已撥付補助額的,差額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足,低於已撥付補助額的,差額部分不再扣回。
(二)整車租賃。
1.整車租賃補助包括中央財政的購車補助和地方財政的整車租賃費補助、充電費補助。
2.由整車租賃企業提出補助申請,填寫《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私人購買和租賃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費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和《私人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1)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的發票;
(2)租賃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在杭州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車輛行駛證;
(3)說明車輛動力電池組能量(千瓦時)等關鍵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4)租賃企業與私人用戶的整車租賃協定。
3.充電費補助資金。財政按每輛車行駛6萬公里計算的充電應補金額的35%預撥給整車租賃企業。新能源汽車行駛滿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後,租賃企業可根據實際行駛公里數,向市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提出補助資金清算,清算結果高於已預撥補助額的,差額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足,低於已預撥補助額的,差額部分不再扣回。
(三)裸車租賃。
由租賃企業提出裸車租賃費補助申請,填寫《私人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1.租賃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租賃車輛的發票、車輛行駛證;
3.私人租賃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
4.租賃企業與私人租賃者的裸車租賃協定。
(四)電池租賃。
1.電池租賃補助包括中央財政的電池租賃補助和地方財政的電池租賃費補助。
2.由電池租賃企業提出補助申請,填寫《私人租賃新能源汽車電池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1)租賃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私人租賃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車輛行駛證;
(3)租賃企業購入動力電池的累計數量及發票;
(4)租賃企業與私人用戶的電池租賃協定;
(5)說明動力電池組能量(千瓦時)信息的有效材料。
3.電池租賃企業與租賃者個人簽訂電池租賃協定後,向個人提供最長補助期限為3年或最高補貼里程為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電池租賃消費卡(一車一卡),並提供電池的充電、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4.對電池租賃補助資金實行分期撥付,首期資金在簽訂租賃協定後,按每輛車行駛6萬公里計算的電池租賃費應補金額的35%預撥,剩餘資金在每年年底進行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五)充電站建設。
由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填寫《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1.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2.項目批准或備案(核准)檔案;
3.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財務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更換、監控、通訊系統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4.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六)電池回收。
新能源汽車和電池生產企業可申請地方財政的廢電池回收補助。由電池生產企業按照實際回收量,填寫《新能源汽車電池生產企業回收廢電池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並提供廢電池回收有關憑證資料。
補助資金原則上每月申請一次,也可視情況定期進行申請。申請補助的企業應將申請表和材料裝訂成冊,分別報市財政局、經委審核後,確定財政補助資金計畫,並撥付資金。其中,蕭山、餘杭區及五縣(市)的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由建設單位直接向當地財政和相關部門提出申請。
六、監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租賃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財政補貼。
(二)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以及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申請企業追繳補助資金、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罰。
(三)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經委、科技局、發改委負責解釋。
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新能源汽車的可享受本財政補助政策。
附屬檔案:1.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年月)
2.私人購買和租賃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費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3.團購和換購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4.私人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5.私人租賃新能源汽車電池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6.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7.新能源汽車電池生產企業回收廢電池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屬檔案1
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
( 年 月)
編制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月撥付補助資金(萬元)
中央財政
月銷售數量(輛)
市財政
累計撥付補助資金(萬元)
中央財政
累計銷售數量(輛)
市財政
序號
車輛型號
汽車生產企業
車牌號碼
購車者
電池組能量(kwh)
補助標準(萬元/輛)
銷售數量
(輛)
撥付補助資金(萬元)
中央財政
市財政
中央財政
市財政
附屬檔案2
私人購買和租賃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費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編制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車牌號碼
私人
用戶
身份證號碼
形式 (購買或租賃)
實際行駛里程
(結算時填寫)
補助標準(公里/輛.萬元)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備 注
合計
附屬檔案3
團購和換購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編制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電話:填報日期:年月日
序號
團購組織單位
車牌號碼
車主姓名
換購燃油車號碼
補助標準
(公里/輛)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合 計
附屬檔案4
私人租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編制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電話:填報日期:年月日
序號
車牌號碼
租賃契約號
租賃形式(整車或裸車)
租賃人
租賃期限 (起止年月)
租賃價格(月/輛)
補助標準
(月/輛)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備 注
本次申請
累計申請
合計
附屬檔案5
私人租賃新能源汽車電池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編制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電話:填報日期:年月日
序號
車牌號碼
電池編號
電池租賃消費卡卡號
租賃
契約號
租賃人
租賃期限
起止日期
(或公里數)
實際行駛里程 (清算時填寫)
補助標準
(公里/輛)
申請補助金
(萬元)
備 注
合 計
附屬檔案6
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申請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電話: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名稱
實施時間(起止年月)
計畫總投資
(萬元)
批准或備案
(核准)檔案
實際完成總投資
(萬元)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備 注
合 計
附屬檔案7
新能源汽車電池生產企業回收廢電池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申請單位(蓋章): 聯繫人及電話:填報日期:年月日
序號
電池信息碼
回收的電池能量
生產時間
報廢時間
廢電池的
使用單位
申請補助資金
(萬元)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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