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熟食製品生產經營衛生規定》是杭州市衛生局2002年7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熟食製品生產經營衛生規定
- 發布單位:杭州市衛生局
【發布文號】杭衛發〔2002〕250號
【發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2002-07-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杭州市熟食製品生產經營衛生規定
(杭衛發〔2002〕250號)
(杭州市衛生局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一、為加強熟食滷味衛生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二、本辦法所指的熟食製品,系指以畜、禽、獸肉及內臟、水產、蛋和豆製品等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種直接入口的熟食滷味。
凡本市範圍內加工、銷售熟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本要求。
三、熟食製品的生產、經營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集中區內不得開設熟食生產加工場所。
(二)生產經營場所應離污染源20米以上。
(三)集中式熟食製品加工場所面積每戶不少於80平方米。
(四)前店後場的熟食製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少於35平方米。
(五)熟食製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六)應當有完備的污水處理設施,符合要求的給、排水條件。
四、熟食製品生產加工場所的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單獨設立原料間、前處理間、醃製及生坯涼掛間、燒煮間、冷藏貯存間、清洗消毒間、更衣室、熟食間,工藝流程合理。
(二)熟食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有專用水池、專用容器、空氣製冷、冷藏、防蠅、防塵、防鼠、通風、清洗消毒、淨水器、廢棄物容器等衛生設施。
(三)熟食銷售專間不少於15平方米,其中至少有2平方米的預進間。內裝空氣製冷、紫外線滅菌燈,熟食冰櫃、防塵防蠅、給排水、清洗及消毒池和貨架等設施。
五、採購、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採購的豬、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內臟,需索取獸醫衛生檢疫合格證明。
(三)定型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輔料等,其標識標籤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四)原料須經質量驗收,摘除有害腺體,清洗乾淨後加工。
六、生產熟食製品應當達到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加工流程應從原料到成品,從污物區向清潔區布置,生產經營場地應易於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沖淋或浸泡冷卻、糟醉熟食應使用加蓋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品一鹵一勺”,隨賣隨取,當日使用。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銷售。
(三)熟食應燒熟煮透,並在具有防塵防蠅設施的熟食間內冷卻、改刀。
(四)接觸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應嚴格消毒,有明顯標誌,做到生熟嚴格分開,用後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七、銷售熟食製品應當達到下列衛生要求:
(一)銷售的熟食應當登記,索取生產單位送貨憑證。銷售的熟食應當註明產品名稱和生產單位。
(二)銷售熟食前應嚴格檢查質量,使用工具取貨,做到一市一切配,貨款分開。
(三)熟食專間應設有空調、紫外燈,溫度保持在25℃以下。
(四)散裝熟食不得超過4小時,隔市熟食必須冷藏,回燒後銷售。
(五)盛裝熟食的容器應當潔淨、消毒,不得著地存放食品。
(六)熟食間應有洗手、冷藏、消毒設施,做好防蠅、防鼠、防蟑。
(七)使用的食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八)熟食必須在熟食間記憶體放、銷售,禁止移到熟食間外出攤銷售。
八、運輸熟食製品應當達到下列衛生要求:
(一)採用專用的工具、容器、車輛運送熟食,運送過程中應注意操作衛生,防止污染。
(二)發貨前應對車輛、盛器、工具等進行檢查,運送的熟食應當貨單同行。
(三)運送熟食後的工具、容器和車輛用應徹底清洗消毒。
九、從事生產、經營和運送熟食製品的從業人員應做到:
(一)必須取得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二)應當穿戴清潔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崗位操作。
(三)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飾物。接觸熟食時須洗手、消毒、進入熟食專間時,應更衣和戴口罩。
十、生產、經營熟食製品必須提供或索取下列憑證:
(一)生產、經營熟食者應持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二)熟食製品的生產者應當使用專用的送貨憑證。
(三)熟食經營者應當索取熟食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和專用的送貨憑證。
十一、熟食生產經營者的生產規模應與生產場地相適應,集中式熟食經營者配送另售店的數量由各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二、熟食生產經營者必須建立食品衛生管理組織,制訂衛生制度。生產加工者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專業人員,制定必要的產品標準,進行食品衛生自身管理和成品檢驗。
十三、熟食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衛生法規,禁止下列行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第十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熟食生產經營者單位和個人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按規定無償採樣。
十五、熟食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十六、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