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任務,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第八章附則,
簡介
現有會員企業260家,其中台灣上市公司、知名企業集團,如鴻海、富士康、、旺旺、新光化纖、華新麗華、友佳精機、榮成紙業、天力杏輝藥業、藍天集團百腦匯、得力、兩岸咖啡、國泰金控等集團在杭投資的企業都加入了我會。
去年下半年,協會成功進行了第六次換屆選舉工作,浙江兩岸食品連鎖有限公司楊進發董事長當選為第六屆會長。協會己進入第六屆第一年度,現有理監事55位,其中會長、監事長、副會長13位,常務理、監事42位。同時聘請海關、商檢、外經貿局、稅務、公安、交警等19個部門的領導擔任協會顧問,並聘請常年法律顧問1名。
協會除了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之外,還設有公共關係委員會、經貿交流工作委員會、教育法規工作委員會、聯誼活動工作委員會、公益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內務工作委員會、婦女聯誼委員會、會員服務中心、高爾夫球會等分支機構。
十三年來,協會緊緊圍繞“服務會員、創業杭州”這一宗旨,開展了一系列活動,組織機構建設不斷健全、完善,運作基本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有效化的軌道。十三年來依照協會宗旨較好地發揮了杭州與台灣、政府與台商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始終堅持以服務會員為根本,為會員做了大量紮實有效的服務工作,促進了台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始終堅持兩岸同胞血濃於水和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情感和精神,開展了廣泛的公益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受到良好社會反響,多次受到省、市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讚揚與好評,協會的隊伍不斷壯大,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不斷提高,現在協會己成為一個具有凝聚力和親和力的台商之家。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杭州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HANGZHOU TAIWAN-COMPATRIOTS-INVESTED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縮寫:HZTA。
第二條本會是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在杭州市及市屬各縣(市、區)登記註冊的台胞投資企業(獨資、合資、合作)以及從事經貿活動的台灣同胞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依法獨立開展會務工作。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為台資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杭、台兩地經貿合作與各項交流交往。
第四條協會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令、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杭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會址: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27號市總工會大樓5樓。
第二章任務
第七條本會是政府與會員相互聯繫的橋樑,是台資企業和台商之家。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的合法經營活動;
2、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門幫助解決台資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舉辦各種培訓班、研討會和講座,邀請政府部門和專家為會員提供經濟法規、經濟信息及其他有關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境內外經貿考察、訪問交流及產品展銷等活動,促進企業發展;
4、加強與會員的聯絡,開展文化聯誼、旅遊康樂等有益活動,為會員急難相助、喜慶祝賀、奉獻愛心,並引導會員敬業守法,維護社會公德,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5、開展招商引資,介紹台商來杭進行考察、投資和其他商貿活動,提供諮詢服務和幫助;
6、編撰本會刊物,傳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溝通信息,推動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
7、在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台資企業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企業)會員為主體。
單位(企業)會員應是在杭州市及市屬各縣(市、區)註冊的台資企業。凡承認本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單位(企業)會員。
個別因特殊情況以內資企業名義註冊,實際資金來源於台灣,並有兩名以上理監事或會員證明,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可以成為單位(企業)會員。
單位(企業)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一名本企業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為會員代表。
個人會員應是在杭州市及市屬各縣(市、區)註冊的台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中被聘用的台籍管理幹部,以及內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凡承認本會章程,按規定繳納會費,經申請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2、由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單位(企業)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只有選舉權,沒有被選舉權;
2、向本會反映企業或個人的意見或建議,要求本會幫助解決困難,維護合法權益;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個人會員僅限本人享受各項服務;
4、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5、實行會員入會自願與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按期繳納會費(每年繳納一次,凡入會不足六個月者可繳納半年會費,超過六個月需按全年會費標準繳納);
4、承擔本會分配的任務,提供本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5、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6、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本會和企業形象;
7、不向無關人員和單位透露會員情況。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六個月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停止其權利;
會員退會後如要求重新入會,須補繳前一年應繳之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會以民主協商推薦和選舉相結合的辦法,產生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協商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組成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協商選舉產生會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會長由台商擔任。根據《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會長、監事長、副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2、本人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素質較好,在本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社會團體擔任法定代表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為了便於台資企業協會聯繫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聘請杭州市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人擔任副會長和秘書長,並按章程規定程式產生,不領取協會的報酬。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3、審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檢查落實;
4、審定本會經費預、決算;
5、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增補或調整理、監事,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換屆前半年內不再增補理、監事;
10、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11、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也可視情況不定期召開。其職權是:
1、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決定後組織實施;
2、管理協會經費,制定協會經費預、決算方案,經理事會審定後執行;
3、討論會員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批評,並提出處理辦法;
4、審查批准同意或解除會員資格,協商提名因工作所需增補或調整的部分理事人選;
5、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顧問人選。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內部監察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成員由會員大會民主協商與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級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會的職能是:
1、對會務錯誤決策具有糾舉權;
2、監督並審核財務收支情況,並在年度會員大會時,提出監事報告;
3、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各工作職能部門執行工作提供改善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以上成員如超過六個月不繳納贊助費或無特殊原因連續三次不參加理、監事會議,又不派代表參加者,由理監事會議通過取消其理、監事資格,並書面通知其本人。
凡因各種原因在換屆選舉前未繳清贊助費者,不再具備下屆理、監事候選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歷屆卸任會長保留"榮譽會長"稱號。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會工作需要,聘請政府部門負責人和熱心支持本會的知名企業家、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級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每年一次繳納的會費;
2、每屆理、監事繳納的贊助費;
3、會員及海內外友人和社團的贊助、捐贈;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開支:
1、本會業務活動開支;
2、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其他規定享受的待遇;
3、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開支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使用原則,是"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實行獨立核算,並受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的監督。秘書長定期向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預、決算。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監事長每月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審查。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固定資產必須登記造冊,嚴格管理,並接受理監事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前後任會長必須做好財務交接。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確認。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2年8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