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

《杭州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在1997.07.18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增強全民兵役義務觀念,均衡兵役義務負擔,進一步做好兵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浙江省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兵役義務費的籌集、管理、使用,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兵役義務費實行“以支定收、先收後用、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門主管義務兵及其家屬、享受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的優待和享受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的補助以及立功受獎義務兵的獎勵工作。
兵役機關主管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誤工補貼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兵役義務費的徵收工作。
財政、審計、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兵役義務費的社會統籌工作進行管理、審計、監督檢查。
第五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兵役義務費。
前款所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的4‰繳納兵役義務費,並隨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一起向主管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繳納兵役義務費的具體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機關會同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經過測算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兵役義務費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逾期繳納的兵役義務費金額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
兵役義務費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對確在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經市地方稅務局核准後,可以減免兵役義務費。兵役義務費的減免,按照教育費附加的減免政策執行。
兵役義務費的具體徵收和減免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兵役義務費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收取。各級地方乘積部門收取的兵役義務費統一交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按預算外專項資金統一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市財政局應根據核定的年度用款計畫將所需經費分別撥給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機關,由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機關具體組織發放。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可按實際徵收的兵役義務費總額的3%提取徵收業務費,用於徵收兵役義務費的必要經費開支。
第八條 兵役義務費用於:
(一)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
(二)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訓練誤工補貼;
(三)享受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的優待;
(四)享受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的困難補助;
(五)立功受獎的義務兵的獎勵。
第九條 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城鎮入伍的,按上年度杭州市職工年人均收入的70%發放;農村入伍的,按上年度杭州市農民年人均收入的100%發放。
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的誤工補貼,職工按上年度杭州市職工相應人均收入發給參訓人員所在單位;農民按上年度杭州市農民相應人均收入發給參訓人員。
享受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的優待金,分別按城鎮和農村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標準的50%、45%、40%發放。
享受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的補助標準,分別按城鎮和農村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標準的35%發放。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分別按城鎮和農村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標準的20%發放。
在特殊艱苦地區服現役的義務兵,其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按下列標準增發優待金:
(一)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當年增發30%的優待金;
(二)立一等功的,當年增發20%的優待金;
(三)立二等功的,當年增發10%的優待金;
(四)立三等功的,當年增發5%的優待金;
一年內獲上述多項獎勵的,按最高一項標準增發。
第十一條 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憑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由民政部門發放優待金。
第十二條 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由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在當年6月底前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報,同時抄送所在區兵役機關。各區民政部門在當年年終前將優待金撥給各單位(街道、鄉鎮),由各單位(街道、鄉鎮)在年終一次性發給義務兵家屬。
第十三條 義務兵直系親屬不在本市或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其優待金可由入伍時所在單位(街道、鄉鎮)代為存儲,待服役期滿退伍後一次性發給義務兵本人。
第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的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享受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的優待金,由各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五條 享受優待金的義務兵家屬戶籍遷出或遷入市區的,應辦理優待金轉移手續,當年優待金由遷出地發給,次年起由遷入地發給。
第十六條 凡冬季入伍的義務兵,入伍當年不計發優待金,退伍當年發給全年優待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考入軍事院校的,在其畢業後、部隊下達提升幹部命令前,發給當年度50%的優待金。義務兵當年被提升為幹部或轉為志願兵的,發給當年度50%的優待金。
第十七條 軍事院校直接從地方招收的學員和部隊專業文體單位徵召的文藝體育人員,不享受優待金。義務兵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和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取消優待金。因犯錯誤被提前退伍的,停發當年的優待金。
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訓期間,因犯錯誤被提前退回原單位的,不發誤工補貼。
第十八條 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髮放後,所在區民政部門應填寫《杭州市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兌現通知書》,通知義務兵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
第十九條 義務兵和民兵預備役參訓人員,原所在單位或鄉鎮、村可以另行給予該義務兵及其家屬和民兵預備役參訓人員優待、補貼。
第二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截留、挪用兵役義務費的,除責令退回款項外,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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