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由市地方稅務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類型:行政徵收
- 諮詢電話:12366
- 實施機關: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開發稅務分局、杭州市地方稅務局上城稅務分局、杭州市地方稅務局下城稅務分局、杭州市地方
-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 辦事對象:個人
法定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材料,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五條: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主席令第48號修訂)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43號)二十八條:“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辦理條件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備註 |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兩份 | 非必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申報時填報) | 無 |
納稅人本人身份證件 | 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委託中介機構或所在工作單位(,扣繳義務人,)申報的不需提供) | 須與原件核對一致 |
委託納稅申報協定書 | 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委託代理,申報的提供) | 須與原件核對一致 |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扣繳義務人填報) | 無 |
《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扣繳義務人填報) | 無 |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兩份 | 非必要(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年終申報時填報) | 無 |
《,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兩份 | 非必要(查賬徵收的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或個體工商戶按月或按季或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填報) | 無 |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兩份 | 非必要(核定徵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按月或按季或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填報) | 無 |
《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兩份 | 非必要(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並且其中含有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年終就各投資單位分別進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報) | 無 |
《,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證券機構,預扣預繳,或者直接,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填報) | 無 |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兩份 | 非必要(轉讓限售股的納稅人填報) | 無 |
《個人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 | 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轉讓限售股的納稅人提供) | 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 |
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原值憑證 | 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轉讓限售股的納稅人提供) | 須與原件核對一致 |
《外籍個人收入明細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扣繳義務人向外籍人員(包括港澳台同胞和華僑)支付所得時填報) | 無 |
非必要
(查賬徵收的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或個體工商戶按月或按季或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填報)
非必要
(核定徵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按月或按季或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填報)
非必要
(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並且其中含有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年終就各投資單位分別進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