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雄柏

杜雄柏

杜雄柏,男,1955年5月19日生,湖南省臨湘市人,哲學碩士。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教研室主任,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刑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雄柏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省臨湘市
  • 出生日期:1955年5月19日
  • 職業:教授
  • 畢業院校:西南師範大學
  • 學歷:碩士
學習工作經歷,獲獎情況,科研項目,科研成果,專著,教材,代表性學術論文,社會兼職,學術觀點,

學習工作經歷

1983年7月畢業於湘潭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學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主要從事《心理學》和《社會調查理論和方法》等課程的教學。1989年7月畢業西南師範大學(現為西南大學),獲哲學(邏輯學方向)碩士學位。1991年聘為講師,1994年破格晉升副教授,2000年晉升教授。在此期間主要從事《認知心理學》、《科學認識論》和《科學哲學》的教學與研究。自1997年涉足法學領域。目前主要從事《犯罪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學研究方法》、《刑法學》與《法律邏輯》的教學與研究。出版學術專著4種;發表學術論文70餘篇;主編、參編教材各1部;自1997年至2007年主持或參與國家級、省部級和市廳級科研課題共17項;2001年以來獲得各類獎勵、榮譽共20餘項。
杜雄柏

獲獎情況

1、2001年:論文《“圖式”學說:康德與皮亞傑之比較研究》獲湘潭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2、2003年:論文《人工智慧的認識論分析》獲湘潭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優秀”獎;
3、2005年:論文《“入世”後的職務犯罪及其防治》獲湘潭市第五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2002年獲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第11屆理論研討會·廣州)“二等”獎;獲湘潭市刑法學會、犯罪研究會“一等”獎;
4、2002年:獲湘潭大學2000—2002年度“優秀班主任”稱號;
5、2005年:獲湘潭大學2004—2005年度“優秀班主任”稱號;
6、2001年:獲湘潭大學2000—2001年度關心青年“育才獎”;
7、1997年:獲湘潭大學1997年度“教學優秀獎”;
8、2004年:系列論文《創新型人才培養與高等教育改革研究》獲湖南省高等教育校級教學成果“三等”獎;
9、2005年:論文《刑事政策的導向功能及其限制》獲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第13屆學術研討會·長春)優秀成果“二等”獎;
10、2003年:論文《相等、明晰:刑法司法解釋應遵循的兩條基本原則》獲湖南省刑法學會“一等”獎;
11、2002年:論文《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獲湖南省法學會年會“二等”獎;
12、2006年:論文《瀆職犯罪之危害分析》獲湖南省法學會刑法學專業委員會(2006年會)“一等”獎;
13、2006年:論文《影響我國社會和諧因素的犯罪學分析》獲湖南省犯罪學研究會(第6次學術研討會)“一等”獎;獲湘潭市刑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一等”獎;
14、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連續被湘潭市刑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理論研究“先進工作者”稱號;
15、2003年:論文《訊問中“問題”的邏輯要求》獲湖南省邏輯學會(第6屆學術研討會)優秀成果“一等”獎;
16、2006年:獲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成果鑑定工作信譽良好專家”稱號;
17、2007年:專著《傳媒與犯罪》獲湘潭市第六屆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二等”獎;
18、2007年:論文《刑事被害人國家賠償的犯罪學根據》獲湘潭市刑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一等”獎。
19、2008年:論文《嚴懲教師違法犯罪:為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獲湖南省犯罪學會優秀論文“三等”獎、湘潭市刑法學會、犯罪學會(2008年會)“一等”獎。
20、2008年:再次榮獲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成果鑑定工作信譽良好專家”稱號。
21、2009年4月:第三次榮獲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成果鑑定工作信譽良好專家”稱號;
22、論文《關於權力部門“老賴”問題的思考》,獲湘潭市刑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2009年年會)“一等”獎。
24、2011年7月:獲湖南省高教工委和湘潭大學“優秀共產黨員”兩項榮譽稱號。
25、2011年9月:論文“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犯罪學依據”獲湘潭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科研項目

1、1997年:主持湘潭大學課題《現代認識論問題研究》;
2、1997~2000年:主持全國教育科學“九·五”規劃重點課題《市場經濟與基礎教育改革》(陳白玉主持)11個子課題中3個子課題(“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趨勢研究”;“基礎教育巨觀管理研究”;“基礎教育質量、效益評價研究”);(項目批號:9802001、排名第一);
3、1997~1998年:主持湖南省教委課題《列寧的認識論與現代科技》(批准文號97B017);
4、1999~2000年:與鄭遠民合作主持湖南省科委課題《湖南省科技系統“依法治省” 實施方案及行政複議制度研究》;
5、1999~2001年:參與湖南省教委課題《西方哲學對當代中國思想文化的影響》(高捍東主持)(項目批號:99C130、排名第三);
6、1999~2000年:主持湖南省教委“湖南省高等學校21世紀課程教材”項目——《邏輯學教程》(湘教財字[2000]5號);
7、2000~2001年:參與由向春階主持的湘潭大學課題《從馬克思主義者發展史看鄧小平理論的理論貢獻》(項目批號:9909008、排名第四);
8、2000~2001年:參與由石鷗(湖南師大)主持的教育部委託課題《我國高等教育病理性症狀的診斷與防治對策研究》(排名第一);
9、2000~2002年:參與由彭國甫主持的湖南省科技廳項目《人本管理研究——21世紀初湖南管理人才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項目批號:00ZRY2031、排名第五);
10、2001~2002年:參與由魏清華主持的省教育廳課題《文化傳播中的文化解讀與語言研究》(項目批號:00C102、排名第三);
11、2002~2004年:參與由譚志君主持的省教育廳課題《賄賂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項目批號:02C620、排名第二);
12、2002~2003年:與劉建國合作主持湖南省教育廳委託重點項目《創新型人才培養與高校教育改革研究》;
13、2003~2005年:主持湖南省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傳媒與犯罪》(項目批號:03YB61);
14、2005~2007年:參與由徐建明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課題《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理論與實踐研究》(項目批號:教社政司函[2004])256、排名第五);
15、2007年:主持湘潭市哲學社會科學重點課題《湘潭市弱勢群體社會支持問題研究》(項目批號:潭社科研[2006]4號);
16、2007~2010年:主持湖南省教育廳重點課題《學校人員違法犯罪問題研究》(湘財教指[2007]38號、項目編號07C020)。

科研成果

專著

(1)《傳媒與犯罪》,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1月;
(2)《現代認識論問題探索》(21.4萬字),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8月;
(3)《市場經濟與基礎教育改革研究》(32.3萬字),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
(4)《圍剿象牙塔里的罪惡——學校人員違法犯罪問題研究》(40萬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6月出版。

教材

(1)主編:《邏輯學教程》湖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
(2)參編:《現代公共邏輯》(孔易人主編),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1991年11月。

代表性學術論文

(法學類2001年~)
(1)《犯罪預防與個人自由保護》(第一作者),載《公安大學學報》2001年第2期;
(2)《從皮亞傑的發生認識論看個體犯罪心理產生的具體機制》,載《公共安全研究》1999 年第5期;
(3)《訊問中‘問題’的邏輯要求》,載《公安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4)《困境與出路:關於我國犯罪學實證研究問題的思考》,載王牧主編:《犯罪學論叢》(第二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4期;
(5)《斬斷伸向中國小女生的魔爪》,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3年第5期;
(6)《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學校作用因素的系統分析》,載《公共安全研究》,2003年第3期;
(7)《“入世”後的職務犯罪及其防治》,載《湘潭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8)《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犯罪問題》(第一作者),載《湖南城市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
(9)《相等、明晰:刑法司法解釋應當遵循的兩條基本原則》,載《湘潭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
(10)《廢除經濟犯罪之死刑應緩行》,載《預防犯罪導刊》2005年第2期;
(11)《刑事政策的導向功能及其限制》(第一作者),載王牧主編:《犯罪學論叢》(第三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12)《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的特點和預防措施》(第二作者),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5期;
(13)《預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儘快恢復和完善工讀教育》(第一作者),載《湘潭大學學報》,2005年第6期;
(14)《預防犯罪應當注意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護》,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15)《我國目前不宜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第一作者),載《文史博覽》,2006年第2期;
(16)《關於我國犯罪學研究出路問題的思考》,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2期;
(17)《應當重視教育在預防犯罪中的作用——對貝卡利亞預防犯罪理論一個重要命題的解讀》載《湘潭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18)《應變“反腐倡廉”為“懲腐督廉”》,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
(19)《在犯罪學基本理論高峰論壇上的講話》,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2007年(第2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12月;
(20)《犯罪預防和控制中的見義勇為與政府責任》,載《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年第6期;收錄於由嚴勵主編的《刑事司法與犯罪控制的新發展》一書(第413~420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
(21)《影響我國社會和諧因素的犯罪學分析》,載黃明儒主編《瀟湘刑事法論叢》(第一卷),湘潭大學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22)《瀆職犯罪之危害分析》,載黃明儒主編《瀟湘刑事法論叢》(第二卷),湘潭大學出版社,2007年12月版;載〈湘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23)《刑事被害人國家家補償的犯罪學根據》(第一作者),載王牧主編《犯罪學論叢》(第六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
(24)《現實性:犯罪原因的一個重要特徵》,載《湖南科技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
(25)《回溯推理及其在刑事偵查中的運用》(第一作者),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26)《構建和諧社會:重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協調機制》,載王名湖主編《社會和諧與寬嚴相濟·預防犯罪文庫》(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3—7頁;
(27)《我國罰金刑空判問題的立法審視》載《湘潭大學學報》(第一作者),2009年,第2期。
(28)《日本老年人犯罪的現狀及啟示》(第一作者),載《犯罪研究》,2009年,第4期;
(29)《關於權力部門“賴賬”現象的分析與思考》,載《人民檢察》(湖南版),2009年第4期;
(30)《風險社會條件下的社會敵意問題研究》,載《山東警官學院學報》,2010年第5期;
(31)《淺談犯罪被害風險預測》,載《中國犯罪學年會論文集》(2010年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177—182頁;
(32)《在犯罪學基礎理論高峰論壇上的講話》,收編於《江西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第2期;
(33)《應當設立支持套用型專業研究生實踐課程教學的專項資金》,載《教育學報》2011年第4期;
(34)《淺談我國對吸毒行為刑事政策的應有調整》,載《犯罪研究》2011年第2期;
(35)《‘官味’品鑑》,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11年第2期;
(36)《房地產開發商“假按揭”行為研究》,載《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1年第1期;
(37)《建立公共安全機制:應當關注由追求精神性利益而引發的違法犯罪》,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
(38)《試說瀆職犯罪之間接性危害》,載趙國玲等主編《中國犯罪學年會論文集》(2011年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2011年8月版,第477—481頁。
(39)《閒聊貪官失眠》,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11年第5期;
(40)《完善利益制度,以實現對違法犯罪的有效防控》,載《湘潭大學學報》2011年第6期;
(41)《教師收受學生紅包行為應當入罪處罰》,載《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11年第6期;

社會兼職

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中國邏輯學會會員;中國法律邏輯學專業委員會理事;湖南省邏輯學學會副會長;湖南省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湘潭市刑法學會、犯罪學會副會長;湘潭市“公暢律師事務所”顧問;中國教育工會湘潭大學委員會委員。

學術觀點

1、犯罪學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能為社會預防和控制犯罪的實踐提供科學的、富有成效的指導,因而對犯罪的研究應力戒空談和思辯,務必注重對現實犯罪問題的調查與研究;
2、研究犯罪問題不能浮光掠影,滿足於對犯罪現象作一般性的描述和解釋,而必須具體揭示其生成機制,掌握其變化發展的規律;
3、人是文化的動物,消極、腐朽、滅落的文化對犯罪現象的產生所形成的影響甚大,在探尋犯罪原因時應予以特別的關注;
4、人是目的,預防和打擊犯罪不僅是為了保護社會,而且是為了使犯罪人改惡從善、重新回歸於社會,因而重視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護應當成為預防犯罪工作所追求的一個基本價值。
5、完善的教育能使人求真向善,遠離邪惡,因而是預防犯罪最可靠、最根本的措施。
6、追求利益、獲得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條件是人的本能行為和基本權力,無可厚非,所以要想有效預防和控制犯罪,作為社會來說,關鍵在於建立一套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協調機制。
7、政府工作人員、人民教師其職能決定他們應該既是社會公正的化身,也應該是社會正義的自覺維護者,如果這些人瀆職、違法犯罪,則其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之大將遠遠超過其他所有類型的社會成員。是故,懲治其貪腐行為應當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第一要務。
8、弱勢群體的存在是任何一個社會都難以避免的,但是對其是否真誠關愛,既是表明一個社會文明程進化度之高低的標誌,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政府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基本尺度。
9、人都有成為強者的欲望,弱者選擇沉默並不意味著這種欲望的泯滅。強者應該知道:“逼急了,狗也會反咬你一口的”。
10、為官清政廉潔,對國家工作人員來說,是法定的基本義務,而非僅僅是道德意義上的要求。因此,“反腐倡廉”的提法欠妥,應代之以“懲腐督廉”。
11、瀆職犯罪罪大惡極。在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時,不僅要考慮由其所造成的直接危害,而且必須清算由其所導致的間接性危害。否則,將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刑法原則的嚴重違反和踐踏,同時也是對犯罪的一種容忍和放縱。
12、預防和控制犯罪應當提倡和鼓勵民眾見義勇為,但更主要的是政府應當承擔其主要職責,並為見義勇為者提供充分的經濟補償和安全保障。
13、預防和控制犯罪應從三個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強教育,使人不想犯罪;二是技術防範,使人不能犯罪;三是法律懲處,使人不敢犯罪。在我國,在難以做到使人“不想”和“不能”犯罪的現實條件下,加大法律懲治力度使人“不敢”犯罪,應該說才是一種明智而現實的選擇。
14、預防和控制犯罪也應當講究成本和策略。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因導致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故,預防和控制犯罪務必進行“綜合治理”;但就單個犯罪行為而言,因其產生也許僅僅是由幾個或單個原因使然,因而對其預防和控制就用不著興師動眾,進行什麼“綜合治理”了。
15、犯罪對個人或社會造成的侵害是現實的,由此可知引發犯罪產生的原因必然具有現實性。是故,要想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就必須注重現實矛盾和問題的解決。
16、國家給犯罪被害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有其充分的理由:一是保護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是國家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責,二是公民遭受犯罪侵害說明國家的公共政策存在缺陷,三是公民被害後有獲得救助的需要;四是國家給被害人一定的救助可防止被害人逆變為犯罪人。
17、社會不和諧,從根源上講,是由人們對利益的爭奪而引起的。因此,要構建和諧社會,就應著力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與協調機制。舍此,一切都將是揚湯止沸之舉。
18、國家權力應是維護正義的,可是時下一些權力部門憑藉所操控的權力危害民眾,如吃喝打白條、挪用判決款項,長期賴賬不還,致使一些私營企業難以為繼,甚至破產倒閉。是故,在刑法中增設“挪用私罪”、“惡意欠款罪”似乎很有必要。
19、社會生活領域中的每個人為滿足各種需求而追求相應利益的行為必然引發損害他人的結果。在我國,相當一部分人在物質性生活得到充分保障之後,便開始了對諸如榮譽、權力和享樂等精神性生活的瘋狂追求。預防犯罪、構建公共安全機制應當關注這一情勢變化。
20、做官,許多人為何如過江之鯽,趨之若鶩?皆因其有權力,好辦事。是故,便有“做官不為錢,請我都不來”一說。人人都想做官,但很多人都恨官。哎,世界就是這般矛盾。看來,老百姓要獲得幸福,還是只能照《國際歌》去行事:不要寄希望於什麼“救世主”,只能依靠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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