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爾伯特縣民政局

杜爾伯特縣民政局,負責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調查研究和擬定民政工作總體計畫;草擬審核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車輛、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對外聯繫等事務工作;負責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負責黨建、行風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爾伯特縣民政局
  • 辦事指南:三章十二條
  • 機構設定:七部門
  • 部門領導:4人
機構設定,部門領導,辦事指南,

機構設定

1、辦公室
2、財務:研究制定民政事業經費計畫、財務規章制度;負責民政系統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指標的分配和預算的編制、審核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情況;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3、社會事務和民間組織:負責婚姻、殯葬、收養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公墓的業務指導。負責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登記工作;負責對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複議、仲裁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社團登記檔案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檔案管理。
4、優撫安置: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負責革命傷殘人員的管理、報批、撫恤工作;組織對駐軍部隊的走訪慰問工作;負責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代收、發放工作;審核申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研究制定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5、救災救濟: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工作;研究擬定有關救災救濟工作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統計、核查和上報災情,指導災區進行抗災自救;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社會救濟工作和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敬老院建設。
6、基層政權:負責農村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組織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負責指導鄉鎮、村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指導村民自治活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指導、督促、檢查鄉鎮政務和村務公開工作。
7、區劃地名: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界樁的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糾紛的調處、以及縣(區)、鄉(鎮)的設定、撤銷、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標誌的設定,地名檔案管理,地名資料的統計彙編,向社會提供服務。

部門領導

1、王泰山:主管全局工作、優撫安置工作。
2、劉炳仁:主管城鄉低保、大病救助、福利彩票工作。
3、安 華:主管社會事務、救助管理、辦公室工作。
4、齊立軍:主管救災救濟、基層政權、地名管理工作。

辦事指南

烈士褒揚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褒揚。烈士的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國家對烈士遺屬給予的撫恤優待應當隨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遺屬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支持烈士褒揚工作,優待幫扶烈士遺屬。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提供捐助。
第四條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為紀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跡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跡。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
第七條 對在烈士褒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烈士的評定
第八條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第九條 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第十條 烈士證書由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烈士遺屬頒發。
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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