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達球案是在中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行動中查出的一起政治領導幹部嚴重受賄案件。
2014年10月13日,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待法院判決生效後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達球案
- 涉案主犯:李達球
- 宣判地點: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3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待法院判決生效後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達球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十七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達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由於李達球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後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配合追繳查扣贓款贓物,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