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華等毆死楊貴牙案,此案發生於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芳華等毆死楊貴牙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李芳華等
- 出處:《刑案匯覽》卷二九、《大清律例》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江西省民李芳華因央求楊貴牙代勸李運昌找絕田產遭其拒絕,李芳華所僱工人高泰進斥罵楊貴牙偏袒,發生爭吵。高泰進用禾槍刺傷楊貴牙偏左額顱抵骨,楊貴牙用禾槍回刺高泰進,刺中其右肋,高泰進受傷倒地。李芳華見狀搶過高泰進手中禾槍刺傷楊貴牙右臀,並用槍柄打傷其右腳面。楊貴牙舉槍回刺,李芳華閃避躲過,又用槍剌傷楊貴牙右手腕,致使其右手腕骨折並劃傷右手大拇指。高泰進、楊貴牙先後死亡。
案件審理
案發後,經江西省巡撫審理,將案犯李芳華比照《大清律例》關於“原謀及毆有致死重傷之令人自盡、病故者擬流”之規定,判處流刑,具案向刑部請示。經覆核,刑部認為李芳華將刺死其所僱工人高泰進之兇手楊貴牙當場戮死,固然“未便援照親屬毆死應抵兇手例議減”,即不能類比親屬被人打死,而殺死應抵命之兇手者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但此案楊貴牙被高泰進用槍刺中左額頓,重至抵骨,已屬致命重傷,即使沒有李芳華所刺右手腕等處傷痕,也會死亡。所以刑部認定“高泰進實系毆有致死重傷之餘人,按照共毆案應抵”,應該抵命的兇手是高泰進。高泰進已被楊貴牙刺死,因此,若將案犯李芳華比照“毆有致死重傷之餘人畏罪自盡及到官瘐死,將正犯減流之例”進行判處,“雖稍有不同,而其情則較之自盡、瘐死者尚無二致”,據此,刑部批准將案犯李芳華減輕處罰,判處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