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涌深救母殺人案

李涌深救母殺人案,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涌深救母殺人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四四、《大清律例》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李涌深
案件經過
貴州省民李涌深之無服族侄李榮庭向他母親李王氏討飯,李王氏不給並斥責李榮庭懶惰。李榮庭不甘心,用拳頭打傷李王氏左額角。李王氏負痛喊罵,李榮庭揪住其胸衣,將其推抵牆上,接著又用拳頭毆打。李涌深聽見母親叫喊聲,順手操起一把菜刀奔出屋門,看見母親被打,上前拉勸,李榮庭仍不鬆手,李涌深見母親面色紫漲,不能出聲,恐怕母親被推抵致死,一時情急,順手用刀戮傷李榮庭右肋。李榮庭受傷倒地,其子李二友見父親受傷川匝取柴刀趕攏砍殺李涌深,被其用菜刀格抵致傷李二友左肋,李二友即受傷倒地。李榮庭父子均因傷死亡。案發後,經貴州巡撫審埋,查明案情,根據《大清律例》規定,父母被人毆打,其子救護情切,如果其事在危急倉猝、致斃人命者,準許援例聲請減輕刑罰。該撫認定此案李榮庭將李推抵牆上,致其不能出聲,“實屬事在危急,該犯(李涌深)救母情切,將李榮庭砍傷斃命,例得減流。其將李二友砍傷身死,按例止應擬絞監候。”將李涌深二罪並罰,判處絞立決。案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認為原判“致與尋常毆死,二命之案無所分別”,“以重論之義,似未便將李涌深問擬絞決”。經奏請皇帝,將李涌深改判為絞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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