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因奸逼死兒媳案,發生於清朝嘉慶二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氏因奸逼死兒媳案
- 發生地點:山西
- 發生時期 :清朝嘉慶二十年
- 涉及人物:李氏
案件記載
案發生在清朝嘉慶二十年(公元1815年)。山西省通州民婦李氏因前夫病故,改嫁與王秉善為妾,生有二子,一名王成功,一名王台兒。嘉慶十七年(公元1812年)王秉善病故,李氏因與王秉善原配周氏不睦,分居各處。同年,李氏憑媒聘定張彥明之女香兒給王成功為妻,嘉慶十九年十一月(公元1814年)迎娶過門。王秉善胞弟王秉直與李氏比鄰居住,其姨侄郎復興常與之往來走動,因而與李氏熟識。不久郎復興與李氏勾搭成奸,此後便常來李氏家奸宿。“旋經香兒窺破,每見郎復興走至,香兒輒行生氣。”郎復興因而不便經常同李氏奸歡,而李氏“戀姦情熱”,欲乘郎復興來家抑令香兒亦與郎復興奸好,以杜塞口。李氏與郎復興商謀之後,於當年二月二十三日設計企圖使香兒屈從,與郎復興奸好。香兒不從,李氏動手毆打,擰其左腮頰,並戮傷其左眼睛,還令兒子王成功用撥火棍打傷其左腿肚等處。郎復興上前勸阻,李氏母子方才停手。香兒在當晚半晚時吞食鹽滷自殺。李氏母子發現後立即想辦法搶救,終因無效,香兒死亡。李氏托原媒尹紅及李七、復弟王秉惠等往張彥明家告知並從中調處。張彥明到王家看明情形,不肯和息,於是赴通州呈遞訴狀。該州驗明香兒系服鹵身死,惟誤將生前戮傷左眼認為死後殘去半隻,填住屍格。”張彥明“慮恐出結後李氏等便可無事,不能為伊女伸冤,是以不肯具結”,即不肯在驗屍報告上籤字畫押。“張彥明心疑該州不為完辦,無從伸冤,遂赴步軍統領衙門以李氏因奸將香兒毆傷身死、並挖去眼睛等詞控告。”後經刑部審理,將案犯李氏依“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例“發配為奴,將案犯郎復興比照“但經調戲、致本婦羞忿自盡例”減等判處杖刑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