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
被告人李梅花,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於福建省
龍巖市,籍貫山東省
廣饒縣,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山東省
東營市鹽務局副局長,兼任東營區鹽務局局長、東營城區鹽業公司經理,黨組書記。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梅花自 2002 年中秋節至2008年6月,利用擔任東營市東營區鹽務局副局長、局長、東營城區鹽業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履行行業管理、人事調整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銀行卡、購物卡等,價值463608元。
2005年6月1日,被告人李梅花利用其擔任東營城區鹽業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將該公司的196萬元資金挪用給季學蘭使用120萬元、給“東營鴻祥建材公司”使用 76萬元,用於季學蘭、“東營鴻祥建材公司”入股的滙豐鹽業公司註冊驗資。該挪用款項於2005年8月1日歸還。
被告人李梅花利用擔任東營市東營區鹽務局局長、滙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採取截留收入、虛報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363 882.19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梅花在擔任
東營市東營區鹽務局副局長、局長、東營城區鹽業公司經理、東營區滙豐鹽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截留收入、虛報支出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被告人李梅花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被抓獲,主動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對貪污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李梅花對大部分犯罪事實予以供認,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大部被追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梅花一人犯有兩種以上罪行,應實行數罪併罰。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判決
2010年8月6日,(山東)五蓮縣人民法院對東營市鹽務局原副局長李梅花受賄、挪用公款、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梅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