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財

李桂財,男,漢族,1949年12月出生,1966年3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

2023年7月,李桂財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分別調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桂財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49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本溪市鄉企局計畫財務處處長,本溪市鄉企局助理調研員,本溪市公安局後勤部副主任,本溪市地質礦產局局長。
1998年06月,任本溪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1年11月,任本溪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8年12月,任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
2009年12月,退休(取消退休待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9月26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原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李桂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6月9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原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李桂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桂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向從事公務人員贈送禮品禮金;違反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說情干預;違規收受禮品,組織公款旅遊、公款吃喝,使用公款送禮;在行政執法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李桂財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桂財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7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遼寧省原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李桂財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分別調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桂財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錦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桂財在擔任本溪市原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安排他人採取虛假手段竊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及夥同他人向他人索取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經濟損失,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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