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剛(屯昌縣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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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剛,曾任屯昌縣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2016年經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建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經屯昌縣紀委常委會議和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屯昌縣委、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朝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繼續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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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9日,屯昌縣紀委對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屯昌縣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朝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
經查,李朝剛在擔任屯昌縣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建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屯昌縣紀委常委會議和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屯昌縣委、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朝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繼續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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