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有等行竊案

李明有等行竊案,發生於182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明有等行竊案
  • 發生時間:1826年
  • 發生時期:道光六年
  • 涉及人物:李明有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案犯李明有,起意盜竊事主李英明家,於一晚夥同六人竊得牛驢牽出,李明有等又進屋竊得錢物,李英明驚醒喊捕,各犯攜帶贓物逃出。伙犯龔幅海慮恐事主追出,將贓物奪回,即用棍敲打門板恐嚇,李明有等也隨同拾取磚石望空擲打,攜贓而逃。後龔幅海逃亡,李明有等被抓獲。據李明有供稱,系龔幅海起意嚇禁拒捕,於是廣東巡撫依“竊盜雖離盜所,臨時護贓格鬥拒捕,未經成傷,首犯發近邊充軍”例,將李明有依為從減等判處杖一百徒三年,上報刑部,並聲明該犯所供雖系一面之詞,並無證據,但罪止軍、徒,出入無關生死罪名,將來龔幅海歸案後如供系李明有為首,也可再提訊李明有,改判充軍,請示刑部可否即將李明有交付執行,毋庸待質。刑部複審時認為,向來辦理搶竊拒捕,從犯被獲,稱逃者為首之案,如從犯罪應徒二年半,首犯亦罪止滿徒三年;如從犯應杖九十,首犯亦罪止滿杖一百,如此首從罪名不甚相懸,照律先決從罪。如本案情況,罪關軍徒,出入則輕重懸殊,自應將李明有監候待質,不得以罪名無關生死,概免監禁,“致啟狡供避就之端”。因此刑部批准將李明有“照例監候待質”,待限滿看能否捕獲龔幅海,再行照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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