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學家,刑事社會學派創始人,長期在德國吉森、馬爾堡、哈雷和柏林等大學任教。1881年創辦《刑法學雜誌》。1889年與比利時刑法學家A.普蘭(1845~1919)和荷蘭刑法學家 G.A.van哈默爾(1842~1917)共同發起組織國際刑法學會。他主張目的刑或防衛刑理論,認為法的主題就是法的目的,刑罰只是一種手段,它的目的是實現社會防衛,即防止具有社會危險性的人危害社會。他主張預防犯罪,特彆強調個別預防的重點不是預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預防已受到處罰的人再次犯罪;應受處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因此,他主張刑罰個別化,根據反社會性的危險程度,將犯人分為慣犯和偶犯;慣犯分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兩種,對前者可處以自由刑並進行教育改造,對後者可採取與社會永遠隔絕的措施(見犯罪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斯特,F·von
- 國籍:德國
- 職業:刑法學家
- 代表作品:《刑法學雜誌》
簡介
德國刑法學家,刑事社會學派創始人,長期在德國吉森、馬爾堡、哈雷和柏林等大學任教。1881年創辦《刑法學雜誌》。1889年與比利時刑法學家A.普蘭(1845~1919)和荷蘭刑法學家 G.A.van哈默爾(1842~1917)共同發起組織國際刑法學會。他主張目的刑或防衛刑理論,認為法的主題就是法的目的,刑罰只是一種手段,它的目的是實現社會防衛,即防止具有社會危險性的人危害社會。他主張預防犯罪,特彆強調個別預防的重點不是預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預防已受到處罰的人再次犯罪;應受處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因此,他主張刑罰個別化,根據反社會性的危險程度,將犯人分為慣犯和偶犯;慣犯分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兩種,對前者可處以自由刑並進行教育改造,對後者可採取與社會永遠隔絕的措施(見犯罪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