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慶等叩閣案

李文慶等叩閣案,發生於18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文慶等叩閣案
  • 發生時間:1830年
  • 發生時期:清朝道光十年
  • 涉及人物:李張氏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十年(公元1830年)。京師居民李張氏的丈夫李錫慶被謝氏用刀扎傷腹部而死,經官府派人驗屍之後,李張氏才趕到現場。李張氏見丈夫屍身發變,“顏色多有青紅,疑為身死多傷”,於是李張氏與亡夫李錫慶之弟、包衣閒散李文慶一同具結請求官府再驗。經官府檢明,死者李錫慶除腹部一傷外,別無傷痕。案發後,經大學士曹等審訊,查明李張氏、李文慶實因心疑誤執,以致屍遭蒸檢,並無挾仇圖賴別情。”據《大清律例》規定:“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若非挾仇,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大學士曹等本欲將李張氏照“律例”判處,又認為“該氏倚恃婦女,逞刁翻供,且明知抵命有人,必欲令伊夫屍遭蒸檢,情殊可惡,未便準其收贖,”不準李張氏依例出錢贖罪而“監禁三年,以示懲儆。”案犯閒散李文慶隨同其嫂具結請檢,為從犯,本只處徒刑,因他擅自到官府喊冤,實將他發城中駐防軍隊中當差,先枷號一個月。東城指揮法位依據法律規定“城中相驗例不得過二日”,在死者親屬未到之前“先行驗報”符合規定。刑部將扎死李錫慶的兇手謝氏“照斗殺律擬絞監候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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