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江(原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

李振江(原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

李振江,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於山東省青島市,漢族,研究生文化,中國民主同盟盟員,戶籍地市北區。曾任市教育局副局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主任督學。

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2日提起公訴。2015年6月4日一審判處期間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46751元。2017年11月22日,青島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李振江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振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
  • 出生日期:1960-07-26
  • 性別:男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個人履歷

歷任市教育局副局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主任督學。市第十二屆政協常委。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6月,青島市監察局對青島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督學(副廳級)李振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08年至2013年,李振江在擔任青島市教育局副局長及市政府教育督導室主任督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經青島市監察局研究並報中共青島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李振江行政開除處分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北檢公刑訴(2014)4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賄罪一案,於2014年12月12日向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遵照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9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振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46751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執行變更

2017年11月22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李振江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對報請機關山東省青島監獄提請減刑的意見予以支持。對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其減刑的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李振江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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