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憲朋,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國小文化,無固定職業,湖北武穴犯罪團伙。
2019年12月10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李憲朋有期徒刑七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憲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90年11月9日
- 出生地:湖北武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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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2017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穴市看守所。
犯罪經歷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田慶豐因拆遷位於陸家畈的老房用於開發,在翻建過程中需要遷被害人田某家的祖墳。田慶豐與承建的李某多次找田某協商未果。2014年11月6日上午,田慶豐電話邀約陳某(另案處理)到工地幫忙扯皮,陳某便與被告人李憲朋一同坐計程車來到武穴市城投公司對面田慶豐所經營的紫荊洗車店,田慶豐讓陳某和李憲朋到店裡並從房間裡拿出三把砍刀讓陳某放到田慶豐自己黑色天籟小車(牌照:鄂J×××××)的尾箱裡。陳某便開黑色天籟車到武穴市民政局附近將被告人劉向東接到田慶豐的洗車店。劉向東、李憲朋及陳某三人就在洗車店門口等待田慶豐的指示。上午10時許,李某電話邀約田某到武穴市城投公司對面陸家畈工地協商賠償事宜。田某要求賠償一套翻建後的房屋並且還要賠償10萬元,雙方協商未果因此發生口角,田慶豐回到洗車店門口對陳某等人說“捉著搞”。後陳某指著田某對李憲朋和劉向東說“就是他”,李憲朋、劉向東便從黑色天籟的汽車尾箱拿出砍刀,後持砍刀追砍田某,將田某的背部和手部、腿部多處砍傷。後劉向東、李憲朋坐陳某駕駛的車輛逃離現場。經武穴市公安法醫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田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慶豐指使被告人劉向東、李憲朋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向東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並建議對被告人田慶豐、李憲朋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九個月,對被告人劉向東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提供了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調解協定書、收條及諒解書等書證;同案人陳某的供述;鑑定意見:武穴市公安局人體損傷程度法醫學鑑定書;訊問視頻;被告人田慶豐、李憲朋、劉向東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田慶豐、劉向東、李憲朋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田慶豐的辯護人提出:1、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依法應當減輕被告人的處罰。2、被告人有積極和解行為,給予了被害人經濟賠償,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應予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請求法院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後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達成和解,田某表示對涉案被告人均予以諒解。被告人劉向東於2019年7月18日主動到武穴市公安局投案。
依法判決
2019年12月10日,武穴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慶豐、劉向東、李憲朋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無相關證據證明,此辯護意見,不予以採納。三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田某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向東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田慶豐、李憲朋自願認罪,均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憲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