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海劍

伍海劍(綽號小寶),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國中文化,無業,住武穴市。湖北武穴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

2017年7月29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伍海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伍海劍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93年11月28日
  • 出生地:湖北武穴
人物經歷,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人物經歷

2012年3月6日因本案被勞動教養一年。2016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穴市看守所。

犯罪經歷

經審理查明,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6年以來,王某6(已判刑)以拜師收徒的方式糾集了黃某3、吳某5、張某3、李某1、王某7及周某3(均已判刑)等兩勞解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為徒弟逐步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為擴大該組織在武穴地區的勢力和影響力,黃某3、李某1、張某3及周某3等人又先後發展了徐匯洲、柯某、李某2、劉某5(均已判刑)及被告人伍海劍、李憲朋等社會閒散人員參與該組織。該組織對外號稱“社團”,主要成員基本固定,層次結構清晰,紀律嚴明,立場分明,要求團伙成員在接到辦事(指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後十分鐘內必須到場,團伙成員必須絕對聽從王某6的指揮和安排。王某6在該組織內控制、指揮,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王某6為首,以黃某3、王某7、吳某5、李某1、張某3、周某3為骨幹,以徐匯洲、柯某、李某2、劉某5及伍海劍、李憲朋等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在王某6的領導、指揮下,為了牟取經濟利益,長期在武穴市城區開設“二、八”槓賭場。2011年7月至12月期間,王某6先後組織黃某3、周某3在武穴市劉家巷開設“二八”槓賭場,非法牟取經濟利益三、四十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為其組織活動提供經濟保障。王某6將上述所獲利益用於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砍刀、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由王某6出資購買,並由骨幹成員黃某3及周某3負責管理。
為控制武穴城西賭博業,王某6於2011年6月2日指使李某1、徐匯洲、柯某及劉某5將不願與其合夥開賭場的龔某所購的車輛砸壞,並糾集李某1、徐匯洲、柯某等數十人攜帶砍刀,欲與龔某鬥毆,迫使龔某繼續與其開設賭場。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擴大自己在武穴城區的勢力和影響,多次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肆意妄為、稱霸一方,殘害欺壓民眾,對人民民眾心理進行強制,形成重大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嚴重破壞了社會正常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
二、故意傷害
1、2011年10月份,王某6在武穴一處“二八”槓賭場與劉某6發生矛盾後,就一直想找機會報復劉某6。2011年11月12日晚上,王笑源帶黃宋江、王旺生、吳文君、張中喜、周清、李軍兵、劉剛及被告人伍海劍、李憲朋等十幾人乘坐黃宋江的別克牌小轎車、王旺生的雪佛蘭小轎車和王笑源的黑色廣本小轎車在武穴城區四處搜找劉某6尋仇,在武穴北川路找到劉某6的朋友朱某1後,王某6將朱某1帶至武月大酒店,後又將蔡某1也叫到酒店,當晚在酒店一樓超市門口,王某6質問朱某1和蔡某1認不認劉某6,朱某1和蔡某1都回答:“認,劉某6是我們的老大”,王某6即遷怒於朱某1和蔡某1,指使黃某3、吳某5、張某3、周某3、李某2、劉某5及伍海劍、李憲朋持刀砍殺朱某1和蔡某1,黃某3、張某3、吳某5從車上拿出砍刀將朱某1被砍傷。周某3、伍海劍李憲朋等人去追砍蔡某1,蔡某1趁機逃走。經法醫鑑定,朱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2、2011年12月2日23時許,王笑源、李遠利、黃宋江及周清、劉剛、郭細久、董博、李軍兵及被告人伍海劍等人乘坐李遠利駕駛的牧馬人越野車和黃宋江駕駛的別克牌小轎車準備在武穴市龍潭賓館開房住宿,王某6等人在龍潭賓館附近看到劉某6等人,王某6認為是劉某6的人跟蹤他,即帶領黃某3、李某1等十幾人持刀開車追趕,在武穴市人民醫院附近追上朱某2乘坐的計程車並將車逼停,朱某2見狀下車往人民醫院方向逃跑,王某6、周某3、劉某5、郭某2、董某、李某2及伍海劍持刀在後追趕,追至人民醫院門診部院裡將朱某2砍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朱某2的損傷程度屬輕傷(重型)。
二、聚眾鬥毆
2011年10月12日晚,熊某等人在武穴市城市寶貝電玩城輸了錢,要電玩城老闆吳某2退錢給他,吳某2不肯退,叫熊某找在電玩城罩場子的王某6退錢,熊某打電話給王某6後,王某6即帶黃某3、吳某5、李某1、張某3、柯某、徐匯洲、周某3、郭某2、董某及被告人伍海劍等幾十人到電玩城樓下準備報復熊某,王某6指使吳某5、周某3及被告人伍海劍等人到熊某家中將其捉過來,因熊某不在家,吳某5等人將熊某的女友周某1挾持到電玩城樓下,逼迫熊某過來後,王某6、李某1、吳某5及周某3等人要熊某跪在地上,並對其進行毆打,熊某已邀約蔡某2、王某1、王青傑等十幾人持砍刀到電玩城樓下與王某6見面,雙方隨即發生鬥毆,王某6、吳某5、李某1、張某3、徐匯洲、柯某、李某2、劉某5、周某3及被告人伍海劍等人將王某1砍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王某1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四、尋釁滋事
1、2011年11月12日23時許,王某6在武月大酒店砍傷朱某1後,又同黃某3、王某7、吳某5、張某3、周某3、李某2、劉某5及被告人伍海劍、李憲朋等開車持刀來到武穴蘭爵酒吧內找劉某6尋仇,蘭爵酒吧保全張某1給王某6開車門時,王某6叫張某1脫下保全服快滾,保全王某2下樓查看,王某6、黃某3、吳某5等人又用砍刀威脅,叫王某2脫下保全服快滾,並用砍刀背將王某2打傷。
2、2011年11月上旬的一天21時許,王某6帶黃某3、李某1、張某3、周某3、郭某3、劉某5、劉某7及被告人伍海劍持刀到武穴城區蘭爵酒吧找劉某6尋仇,在酒吧內找到劉某6的徒弟胡某2民,逼問劉某6去向,遭到胡某2民的拒絕,王某6等人將胡某2民挾持到武穴江邊某樹林附近,打電話逼迫劉某6出來見面,在此過程中,胡某2民被人踢幾腳,右腿被砍傷。
3、2015年12月12日1時許,饒某在武穴市城市新凱琳網咖上網時因拍桌子與黃某1發生口角、爭執,被告人李憲朋同饒某、胡某3、郭某4、程某、林某、宋某(已判決)對被害人黃某1進行毆打,將黃某1打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黃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訴訟期間,被害人黃某1親屬與被告人李憲朋自願達成和解,由被告人李憲朋賠償被害人黃某1經濟損失5.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黃某1親屬的諒解。本院主持製作了和解協定書。
五、開設賭場
2011年7月份至12月份,王某6夥同他人長期在武穴市劉家巷開設“二八槓”賭場,王某6安排黃某3、周某3在該賭場負責管理賬目、看護場子,被告人伍海劍和李某2在賭場負責洗牌、發牌以及抽水錢,賭場採用摸兩張麻將筒子比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坐莊的一方以1000元—10000元起莊,可以不封頂,其餘三方每次下注10—1000元不等,在旁邊“釣魚”的可以在三方任意一方下注參與,任何一方也可以按照莊家剩餘的錢數下注。坐莊的每贏一次,就按照所贏金額的10%來提取,提取的錢就由伍海劍和李某2放進一個鐵皮盒子裡,賭場每天有二、三十人參與,每天可以提取6000元左右,王某6從中非法牟利數十萬元。
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憲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伍海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依法判決

2017年7月29日,武穴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伍海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罪;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憲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尋釁滋事,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伍海劍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李憲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伍海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未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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