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芬,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生於1867年。
基本介紹
- 本名:李德芬
- 字號:潔清
- 出生時間:1867年
- 去世時間:1928年
基本信息,個人經歷,
基本信息
李德芬(1867--1928年) 字潔清,楚雄鹿城人,清庠生。15歲即任教於茅草坪村,後改習文犢,在楚雄實業所任文犢會計出納期間,辦事幹練。民國6年(1917年),擢升為實業所長兼和豐義倉管理員。是年,風調雨順,糧食豐收,谷價大跌。李德芬恐穀賤傷農,建議將義倉放商生息款收回,購買新谷,以備荒年之用。經縣長批准,只此一舉,倉廩皆滿,農民也從中得到了好處。
個人經歷
李德芬熱心於實業,開辦蠶桑訓練班,招收各鄉學生教授栽桑、養蠶及繅絲技術,並開墾荒地,培植桑苗。學生勞動所得,充作培訓經費,一年學習期滿,每人發給桑苗百千棵,帶回栽種。同時,倡議興辦平民織布廠,主其事。向和豐義倉借款1700元作基金,購置設備,聘請技師,招收學徒,傳授染織技術,使染織技術得到推廣。他還倡導植樹造林,實業所收購採集柏樹、麻栗樹籽種,廣為分發,點播於雁塔山、南門坡、雙包營及萬家壩等山地。幼樹成片,新綠可人,又召集各區鄉觀摩學習,以示推廣。李德芬興辦實業,對發展楚雄城鄉經濟有所貢獻,受到民眾讚譽,聲望日高,由此招來攻擊。鄉紳以清查織布工廠帳目為由,羅織“把持公務,侵吞公款”,“植樹造林,破壞風水”等罪名上告。李德芬遂被當局拘捕,入獄關押2年又判刑10年。李德芬抗訴雲南高等法院,拖延一年後改判無罪釋放,出獄後在家賦閒。民國17年(1928年),縣團總黃正朝又控告李德芬貪污義倉積穀100石,復陷囹圄,獄中染病保釋就醫。同年,死於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