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明(新疆警察學院原黨委書記)

李彥明(新疆警察學院原黨委書記)

李彥明,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於遼寧省丹東市,漢族,住烏魯木齊市,碩士研究生學歷。原系新疆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新疆警察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正廳級)。

2014年5月22日被立案審查。2014年11月30日,雙開處分。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2015年1月16日,撤銷其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2017年7月13日,烏魯木齊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201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維持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01刑初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和第三項中被告人李彥明、張燕受賄非法所得總計15,613,135.59元予以收繳,上交國庫;撤銷第三項中被告人李彥明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59,997,903元繼續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彥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省丹東市
  • 出生日期:1954-10-02
  • 性別:男
  • 居住地:烏魯木齊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審查,雙開處分,立案偵查,強制措施,撤銷政協委員資格,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96年11月至2001年7月,任伊犁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2001年7月至2004年2月,任伊犁州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04年2月至2014年7月,任公安廳黨委委員、新疆警察學院黨委書記、副校長,主持新疆警察學院全盤工作。

人物事件

立案審查

2014年5月22日,在中央第六巡視組的指導下,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新疆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新疆警察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李彥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3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查,李彥明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審議並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彥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1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李彥明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

撤銷政協委員資格

2015年1月16日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因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新疆警察學院原黨委書記、副院長李彥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有關規定,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撤銷李彥明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審宣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彥明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6)新01刑初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彥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二、被告人李彥明、張燕受賄非法所得總計15,613,135.59元予以收繳,上交國庫。被告人李彥明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59,997,903元繼續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原審被告人李彥明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維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01刑初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李彥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
二、維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01刑初8號刑事判決第三項中被告人李彥明、張燕受賄非法所得總計15,613,135.59元予以收繳,上交國庫。
三、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01刑初8號刑事判決第三項中被告人李彥明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59,997,903元繼續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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