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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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律師,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市律協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平
  • 外文名:LI PING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律師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
  • 主要成就:大瀚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大瀚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 代表作品:《房地產法律實務套用全書》《商品房與二手房糾紛實戰案例》等
  • 現居住地:北京市
人物介紹,成就及榮譽,業務範圍,承辦案例,代理的部分民商事案例,辯護的部分刑事案例:,

人物介紹

李平,律師,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
李平律師曾長期在人民檢察院工作並擔任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長期從事訴訟類法律事務,辦理各類訴訟案件近千件。擅長重大刑事案件辯護,房地產訴訟案件,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向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覆核案件的代理。
李平律師長期擔任著名商學院長江商學院、著名導演、演員姜文、北京二七機車廠等著名企事業、知名人士的常年法律顧問。並長期擔任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重慶人民廣播電台、北京電視台等媒體法律節目點評律師。

成就及榮譽

李平律師主編過《商品房與二手房糾紛實戰案例:避免踏進購房陷阱的36計》(法律出版社),《房地產企業、物業公司法律業務指南》(中國法法制出版社)《房地產法律實務套用全書》(中國法制出版社)等叢書。並多次接受《新京報》、《法制晚報》、《京華時報》、《華夏時報》、《中國商報》、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經濟與法》、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等主流媒體採訪報導。

業務範圍

重大民商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建築工程契約案件訴訟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覆核案件的代理;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法律顧問;重大刑事案件辯護。

承辦案例

代理的部分民商事案例

成功代理重慶江津農商行與福建莆田工商行存單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勝訴。2008-2011年);
成功代理陳某某與李某某、郭某某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勝訴。2008-2010年);
成功代理莊某某、訾某某夫妻離婚後財產所有權糾紛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勝訴。2009-2010年);
擔任遠洋山水殺妻案王某某、楊某某起訴《知音》雜誌社名譽侵權案件及撫養權糾紛、繼承、人身損害賠償系列案件代理人(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正在審理,2010-2011年);
擔任著名京劇大師張某某訴《知音》雜誌社名譽侵權案件代理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正在審理。2010-2011年);
擔任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廈建築工程契約糾紛案件代理人(內蒙古高級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正在審理。2010-2011年);
代理姜某訴曾某某房屋買賣契約無效糾紛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勝訴,2003年);
代理華麗宮夜總會訴北京某某工程公司建設承包契約糾紛案件(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均勝訴,2005-2006年);
成功代理楊某與楊某某合夥契約糾紛申請再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2009年);
成功代理上海欣安集團不服鄭州中院破產裁定申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2006年);
…… ……

辯護的部分刑事案例:

擔任營口東華集團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存款案蒙某某、張某辯護人(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營口市人民檢察院,全案涉案金額30億元,辯護意見被採納,其中張某被不起訴,2007年);
擔任柳某某搶劫罪二審辯護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2010年);
擔任某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高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辯護人(呼和浩特市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法院審理,從輕判決,一審緩刑、二審免刑2009-2010年);
擔任李某某、曹某某契約詐欺罪案件辯護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改變一審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2010年);
擔任趙某某妨害作證案件辯護人(黑龍江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審理,從輕判決緩刑。2010年);
擔任中科創業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件朱某某辯護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全案涉案金額54億元,部分辯護意見被採納,從輕判決。2003年);
擔任黃某某特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辯護(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2年。2010年);
擔任矯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件辯護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朝陽區人民法院正在審理.2010-2011年);
擔任北京中大恒基房地產經紀公司偷稅罪案辯護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辯護意見被採納,不起訴,2009年);
擔任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律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辯護意見全部被採納,被告人免除責任,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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