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運

李安運

李安運,1957年生,江西省瑞金市人,研究生學歷,經濟師職稱。1974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西省贛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多年。2007年,他還被國家質檢總局授予“全國質檢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2016年8月,涉嫌受賄案被移送審查起訴。

2017年8月12日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法院日前對江西省質監局原副巡視員李安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安運
  • 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
  • 出生日期:1957年
任職記錄,違紀被查,一審判決,

任職記錄

2014年2月後,李安運升任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巡視員,進入副廳級領導幹部行列,同時繼續兼任贛州市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6月後不再兼任。
曾任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巡視員。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分管標準化處,聯繫省標準化研究院、省鎢與稀土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17日,據江西省紀委訊息: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巡視員李安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12月21日,從權威渠道獲悉,李安運因涉江西省質監局原局長王詠案而落馬。
2016年1月,免去李安運的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巡視員職務。

一審判決

2017年8月12日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法院日前對江西省質監局原副巡視員李安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李安運在擔任贛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以及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下屬、下級單位、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工作、生產經營、職務提拔和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167.8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安運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安運在案發前主動向組織上交待其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的問題,並在歸案後能如實交待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李安運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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