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韓訴張建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李子韓訴張建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李子韓訴張建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是2012年07月05日在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子韓訴張建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2年07月05日
  • 審理法院: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永民初字第1590號
原告李子韓。
法定代理人李凱河。
法定代理人柴學靜。
委託代理人王永民,河北久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建強。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獻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愛國,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子韓訴被告張建強、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子韓的法定代理人李凱河、委託代理人王永民,被告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愛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建強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子韓訴稱,2012年4月6日18時許,被告張建強駕駛冀DBW178號三輪汽車,沿永年縣北外環由西向東行駛至永年縣北段莊村路口時,與沿西灘頭村至北外環鄉間路由南向北行駛、李凱州騎行的電動腳踏車相刮擦後將李凱州右腳碾軋,造成原告李子韓及李凱州受傷、兩車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被告張建強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子韓、李凱州無責任。冀DBW178號三輪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520.38元、護理費175.7元、一伙食補助費250元、交通費400元、營養費1000元等經濟損失總計4346.08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張建強書面答辯意見為,我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原告合理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連號,請法院酌情認定。我公司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6日18時許,被告張建強駕駛冀DBW178號三輪汽車,沿永年縣北外環由西向東行駛至永年縣北段莊村路口時,與沿西灘頭村至北外環鄉間路由南向北行駛,李凱州騎行、原告李子韓乘坐的電動腳踏車相刮擦後將李凱州右腳碾軋,造成李子韓及李凱州二人受傷,兩車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於2012年4月20日作出永公交認字(2012)第0406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建強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子韓、李凱州無責任。冀DBW178號三輪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
事故發生後,原告李子韓即被送至永年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頭皮裂傷,於2012年4月10日出院,住院5天,支付醫療費2520.38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原告李子韓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各一份;永年縣中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住院收費收據、費用清單各一份;冀DBW178號三輪汽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複印件一份等證據在卷證明。
原告主張交通費,提交交通費票據40張計400元。主張營養費,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另查明,原告李子韓系農村居民,河北省2011年農林牧漁業行業年平均工資為12825元,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為每日50元。
本院認為,被告張建強駕駛冀DBW178號三輪汽車與原告李子韓乘坐的電動腳踏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及兩車輕微損壞,該事故經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建強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子韓無責任。冀DBW178號三輪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經濟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該肇事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12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張建強承擔。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只在交強險分項範圍內進行賠付,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確定原告李子韓的經濟損失項目和數額為:
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永年縣中醫院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收費收據、費用清單,醫療費應為2520.38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每日50元,原告住院5天,應為250元(50元×5)。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參照河北省2011年度農林牧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12825元,日工資約為35.14元(12825元÷365),住院5天,護理費應為175.7元(35.14元×5)。交通費,根據原告就醫情況,酌情確定為300元。營養費,因未提交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各項經濟損失總計3246.08元,加上事故中另一傷者李凱州的經濟損失37695.65元,未超過冀DBW178號三輪汽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122000元,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子韓各項損失計3246.08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子韓醫療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總計3246.08元。
二、駁回原告李子韓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保全費170元,由被告張建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一暉
代理審判員房志鵬
人民陪審員宋臻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王亞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