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北京市通縣草場中學教師,團隊負責人;通縣縣委組織部幹部,幹部科科長,副部長;通縣城關鎮黨委書記;通縣縣委常委;昌平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朝陽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北京商務中心區辦公室主任、區委書記。
2003年01月,任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
2017年02月——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2019年02月,被開除黨籍。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1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2月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蛻變,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私的工具,扭曲政商關係,大搞權錢交易,通過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巨額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從中獲利;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和職工錄用等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為求得仕途順利,搞迷信活動。
李士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士祥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士祥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6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819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士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士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士祥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士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推進拆遷、調整規劃、項目推廣、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獲取融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819.284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李士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