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勐胤

李勐胤,安徽省公安廳情報指揮中心原副主任。

2018年9月17日,李勐胤因犯受賄罪,獲刑三年。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歷任治安總隊特種行業科科長、治安管理處行業場所治安管理指導科科長、安徽省公安廳治安管理處副處長和情報指揮中心副主任。

人物事件

自擔任特種行業科科長起,一筆延續了六年的地下生意卻最終斷送了李勐胤的前途。
2011年至2017年,李勐胤受賄百餘萬,他起初主管的社會信息採集平台下的印章系統也由原中標企業被轉手給外包公司,成為了其以權謀私的工具。
2016年12月6日,李勐胤被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李勐胤被黃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原審法院查明,李勐胤在2011年至2016年期間共受賄106萬餘元: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勐胤在安徽省公安廳宿舍區樓下收取方某所送的農業銀行卡,華杭公司共向此卡轉賬17.22萬元。2015年4月下旬,方某又在合肥市長豐路蘭桂公寓附近送給李勐胤一張郵儲銀行卡,該卡由方某幫李勐胤到銀行取現,分二次交給李勐胤現金總計44萬元。另外,2016年7月方某又在相同的地點送給李勐胤一張興業銀行卡,華杭公司共向此卡轉賬44.815072萬元。
對上述受賄事實中的“現金44萬元”一項,李勐胤認為其沒有主觀受賄的故意,而公訴機關則認為其中還有22萬元應被計算在內,並提出了方某的筆錄作為證據。對此,原審法院給出的評判意見顯示,44萬元系有書面證據和當面質證進行確認的受賄事實,而其餘金額則證據不足,未予認定。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評判意見合理,並未支持公訴機關的抗訴和李勐胤的抗訴。
對於原審法院認定李勐胤具有自首情節,判決書顯示,李勐胤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曾主動向治安總隊領導以及省公安廳紀委報告了其收受方某興業銀行卡的事實,並在被採取強勢措施期間如實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其自首情節的認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認為李勐胤並未在向紀檢機關匯報時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李勐胤確係自首,駁回了抗訴請求。
2018年9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李勐胤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上述案情,李勐胤因犯受賄罪,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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