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在入獄的1603天,保定“王朝搶劫案”嫌犯王朝,在醫院吞下數枚針頭自殺後獲救,這是王朝的第六次自殺。王朝及其母楊惠賢聲稱此案系冤案,並稱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李剛等人有刑訊逼供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剛逼供案
- 外文名:Li Gang forced a confession
- 事件類型:法律案件
- 時間:2006年
事件經過,這是一樁疑竇叢生的搶劫案,保定持槍劫案,石家莊的交通事故處理,手機清單鎖定疑犯,王朝審判結果,官方回應,重審宣判詞,
事件經過
這是一樁疑竇叢生的搶劫案
而王朝母親列舉出案中諸多疑點,比如手機通話清單缺乏出具人簽名,多名證人證明案發當天王朝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她懷疑,此案可能是兒子的合伙人聯合有關民警,偽造而成。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還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3月27日,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說,“我保證這案子不存在造假”。
石家莊青年王朝的母親楊惠賢曾有很長一段時間,覺得這世界上存在“兩個”王朝。糊塗起來時,她甚至不知該相信哪一個是真的,哪一個是虛構的。
事情源於2006年8月,保定市北市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經過近3個月的偵查,北市區警方鎖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
在王朝案中,主管刑偵的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參與了審訊。
2007年12月10日,王朝一審被判搶劫罪,有期徒刑13年,由此開始了他的牢獄生活。
王朝倒霉透頂的日子,可以回溯到2006年8月11日。
依據石家莊市涉案物品價格鑑證中心工作人員出具的報告,那天上午10點半,王朝在石家莊被鑑定自己的車損為一萬三千多元。
而按照保定北市區警方的調查,那天上午12點10分,王朝在保定市華電生活區入室搶劫。
這兩樁事件,相差1小時40分鐘,相距152公里,則在同一天擊中了王朝。
保定持槍劫案
陳小菊於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持槍男子搶劫,至今她還會夢見被劫場景
“死裡逃生”的陳小菊(化名)至今還記得,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保定市天氣炎熱。
面對記者詢問,陳小菊幾乎能回憶起當天的全部細節。從303路公車華電小區站下車,她下意識地看了一眼表:12點零6分。
在陳小菊印象中,那箇中午沒有任何異樣,除了格外悶熱。
她家離小區大門不遠,不到5分鐘,她就站在了5樓的家門口。
在陳小菊打開家門的一瞬間,從六樓衝下來一名男子,把她推進屋,並關上防盜門。
“他‘嗖’地衝到了我家門前,我根本反應不過來。”陳小菊說。
關於這名男子,陳小菊最先注意到的是,他臉上戴著口罩,隨後是他手中的槍。
這是陳小菊第一次看到真實的手槍,她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這把槍上。她清楚地記得,這名男子沖地上打了一槍,“啪”的一聲,槍口似乎還伴有紅光。
接下來的一切,幾乎是複製電視中最老套的搶劫案。
男子用黃色膠帶纏住陳小菊的嘴和腳,然後逼她說出家裡放錢和首飾的地點。陳小菊嘴巴未被纏緊,支支吾吾地告訴了男子。除了首飾錢財,陳小菊的紅色翻蓋三星手機也被搶走。
“搶劫時,男子十分放鬆,”陳小菊記得,他還用手機接了“三四個電話”,手機是“灰色、翻蓋、方形的”。
離開時,男子把陳小菊放到臥室的床上,並從廚房拿了兩瓶酒,一手一瓶,在臥室門口望了望她,便關門走了。
很久,陳小菊都一動不動躺在床上,她不確定,搶劫是否結束。
很長一段時間後,陳小菊從床上起來,她一眼看到臥室門口放著一瓶酒,“應該是男子手裡的一瓶沒有拿走”。
由於手腳被纏,陳小菊只能跳著前行,費力打開門,她先跳到四樓,敲門沒人應答,又跳到三樓,使勁地敲門。
陳小菊覺得時間過得如此之慢,“從案發到我站在三樓門口,足有40分鐘。”
門開了,一個小男孩探出頭來,片刻驚訝後,回屋拿出一把剪刀。陳小菊的手腳才解除束縛。
直到現在,陳小菊仍然噩夢不斷,她清楚地夢到那個劫匪:“身高1米7多,中長發,兩隻眼睛不大。”
石家莊的交通事故處理
在陳小菊被搶劫那天,多名證人證言青年王朝在石家莊處理一起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石家莊天氣晴朗。
早上8點剛過,王朝就來到石家莊市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修理廠。4天前,他和石家莊稅務局的公務員邢世平,因撞車而爭執不下。
邢世平覺得與他撞車的這個年輕人態度不好,“很橫”。
這一年,王朝29歲,已經擁有兩家公司,資產數百萬。因為一天到晚忙工程,面對邢世平的指責,他頗有些不耐煩。最後兩人約定,8月11日去修理廠,驗損王朝的車。
修車廠老闆錢程此前給王朝修過車,在驗損時有擴大車損的傾向。
“我記得他們的驗損單有些項目是後來添加的,不屬於此次事故範圍。保險公司代表為此發了火。”邢世平說。
核對結束後,錢程陪王朝、邢世平,到交警大隊事故科。
兩人在事故科開始辦手續的具體時間,邢世平已回憶不起來,但他認為“9點之前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在修車廠耽擱了一段時間。
邢世平和王朝要在各種材料上共同簽字,其中簽訂了一份《石家莊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鑑定結論書》,鑑定人是郭永軍。
郭永軍是當地物價局的公務員,被派駐交警大隊事故科,負責定損價格鑑定。
在警方的問訊筆錄中,郭永軍承認,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價格鑑定。而出具一份鑑定書的時間,一般在一個半小時左右,最長兩個小時。郭永軍他們是早晨8∶30上班。
這意味著,如果一切都順利的話,應該是在上午10點30分,至11點之間,王朝能夠處理完鑑定事宜。
鑑定完,王朝需要交700元鑑定費,但他沒帶那么多現金。 孔令沖記得那天上午11點之前,王朝打電話找他借錢,孔從朋友處借了1000元,交給王。
等王朝交鑑定費時,邢世平已繳完錢離開。但兩人的收據編號是依次挨著的。邢世平的收據編號是9392127,王朝的則是9392128。
交完錢,領到鑑定書,王朝去找好友趙傑吃午飯。
趙傑回憶,席間,王朝心情大好,還笑著把鑑定書向趙揚了揚。吃飯時,王朝母親楊惠賢還給王朝打了幾個電話,叫他不要喝酒。
下午兩點半,邢世平和王朝接受石家莊市橋西區事故科幹警賈建立的調解,現場還有邢的女兒和同事。
手機清單鎖定疑犯
警方從通話清單中查到,手機“139××××1190”曾在案發現場,而這是王朝的手機號碼
遭遇搶劫後,陳小菊掙扎著走到小區門口,請求門衛撥打了110。
接警單顯示,接警時間為8月11日中午的12點30分。10分鐘後,北市區公安分局技術人員石俊鵬抵達案發現場,開始勘驗。
石俊鵬在樓道口發現了曾捆綁陳小菊的膠帶紙,並將其提取;隨後在陳小菊家裡對臥室門口的紅酒酒瓶進行了拍照和提取。在仔細搜尋後,石俊鵬並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於是手寫了現場勘驗筆錄一份,製圖一張,照相22張。
13點50分,勘驗結束。
回到公安局後,石俊鵬在實驗室,對酒瓶經過502熏顯後,發現了一枚指紋,並對該指紋進行了拍照固定。隨後“在被害人要求下”,石將酒瓶還給了陳小菊。
憑一枚指紋如何能找到真兇?2011年3月22日,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回答了這個問題。
他介紹說,他們從報案人問訊筆錄中,找到線索。
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那名男子大致在那天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四個電話。
警方開始尋找,那段時間內,通話三到四次的手機號碼。排查結束後,警方未發現可疑號碼。
“後來才意識到,我們忽略了非本市但案發時在保定漫遊的號碼。”李剛說。
重新排查後,警方鎖定了一個“139××××190”的石家莊號碼。
在警方出具的通話詳單上顯示,這個號碼在那天的12∶10—12∶50之間,接聽了三個電話,而且手機所使用的基站均為華電小區的基站。陳小菊就住在華電小區。
警方根據話單上的基站地點,勾勒出號碼“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那天的行蹤圖。早晨8點前後從石家莊出發,於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12∶10—12∶50,有3次通話記錄,下午兩點半回到了石家莊。
李剛說,為了防止抓錯人,我們還與這一號碼前後通話的十多個人,進行了核實,證實此號碼確實一直為犯罪嫌疑人使用。
楊惠賢說,她從沒接到過警方的相關問詢,因為“139××××1190”正是她兒子王朝用的手機號碼。而楊惠賢稱曾於8月11日那天中午,給王朝打過多個電話。
王朝審判結果
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負責人說,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北市區華電生活小區發生 一起入室搶劫案。案件發生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定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朝不服,提起抗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王朝及其母親楊惠賢仍不服,提出申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北市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今年3月22日,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朝送達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目前法院正嚴格按照刑訴法的要求,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將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判決。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介紹,鑒於此案已發回重審,檢察機關將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照法律程式對此案進行全面重新審查,以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確保此案經得住歷史檢驗。
保定市公安局負責人明確表示,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體現了對法律的高度負責和對涉案人權利的高度重視,我們將依法做好補充偵查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任何一個觸犯法律的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堅決捍衛法律的尊嚴。如果查實辦案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我們也將嚴肅追究責任,決不袒護。
官方回應
保定市公安局負責人明確表示,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體現了對法律的高度負責和對涉案人權利的高度重視,保定相關部門將依法做好補充偵查工作。如果查實辦案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將嚴肅追究責任,決不袒護。
重審宣判詞
2011年9月9日零時40分,備受關注的河北“王朝搶劫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保定市北市區法院判決王朝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00元人民幣。此案從8日8時30分開庭,審判持續了16多小時,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
宣判詞全文:
現在繼續開庭,傳原審被告人王朝到庭!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朝犯搶劫罪一案,本庭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充分聽取了各方的意見。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在宣判!
經再審審理查明:
2006年8月11日上午8時許,原審被告人王朝駕駛冀AW5937雪鐵龍賽納汽車從石家莊市出發,11時32分已到達保定市華電生活區附近。12時10分許,被害人陳英茹下班回華電小區5-1-501家時,王朝趁其不備,將其推入室內,使用膠帶將陳英茹嘴封住,手、腳捆綁。在翻找財物過程中,王朝數次接聽其母楊惠賢電話,並從餐廳酒架上取下REMY紅酒(標有力嬌酒中文字樣)一瓶,放置在臥室門口。王朝搶走陳英茹家現金人民幣13000元;紅色三星手機一部,價值688元;24K黃金項鍊一條,價值 1397.37元;24K黃金戒指一枚,價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價值998元及黃金項鍊一條、黃金、鉑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14時30分許,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新樂東五樓附近使用所搶手機接聽邢世平打來的電話,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緊趕去處理交通事故, 15時07分王朝到達石家莊橋西非標準設備廠附近,與邢世平在石家莊市橋西事故中隊辦理交通事故相關手續。期間,王朝將所搶手機送給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艷欣使用。案發後該手機被追回並發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被害人陳英茹、其丈夫李全化及鄰居王博、張彤證實被害人陳英茹在其家中被搶劫財物,購物發票、收據及估價鑑定結論書證實部分被搶劫物品及其價值。華電小區保衛人員劉賀賓、劉德兵、郭榮建證實趕到案發現場並向公安機關報警的情節。現場勘查檢查人員石俊鵬、邢哲出庭證實二人進行了現場勘查並從現場提取一瓶酒和膠帶的情況。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見證人霍文勝、被害人陳英茹陳述印證了上述情節。石俊鵬還證實其自現場提取的酒瓶上熏顯出一枚有鑑定價值的指紋,並予以拍照、固定。公安人員劉彥華、任天紅證實該指紋照片與其他現場照片儲存於A49光碟,由二人相繼保管,直至該指紋照片被送公安部進行物證鑑定。公安部物證鑑定書證實,現場提取酒瓶上的指紋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證人表亞輝、邢世平證實案發當天上午與王朝通話,通話清單顯示出的王朝手機運行軌跡與上述二人通話時在保定市華電小區附近。又被害人陳英茹證實實施搶劫的人在案發現場數次接聽電話,而王朝母親楊惠賢亦證實案發當日中午三次撥打王朝電話,均系王朝本人接聽。通話清單顯示王朝的手機和楊惠賢家固定電話三次通話相吻合,結合現場指紋系王朝所留的證據,足以證實案發時王朝就在作案現場。扣押物品清單證實被搶手機從底雪峰之妻史艷欣處提取,底雪峰及王洪濤證言證實,該手機系王朝交給底雪峰。手機通話清單顯示被搶手機先後被王朝、史艷欣、底雪峰使用,從史艷欣處調取的手機串碼與公安機關從陳英茹處調取的被搶手機包裝盒的手機串碼一致。證人邢世平證實了當天下午撥打王朝電話,通話清單顯示王朝接聽邢世平電話時使用的是被搶手機的事實,上述證據足以證實王朝交給底雪峰的手機系被搶手機。車輛登記資料等書證及王朝前妻劉卉證言證實王朝有一輛車牌號為冀AW5937的東風雪鐵龍賽納車,高速公路監控信息及朱小利證言證實車牌號碼為937的車輛進出高速公路的時間,與上述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吻合。邢世平的事故財產損失現場勘驗記錄、價格鑑定結論書及價格鑑定清單,王朝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項目清單等書證及證人李保剛、郭永軍證言證實,8月10日王朝與邢世平的事故車輛已完成拆解、驗損,8月11日下午2時30分後王朝與邢世平辦理了交通事故相關手續。與王朝通話清單顯示的王朝8月11日上午、中午在保定,時間上並無矛盾。綜上,本案證據確實充分,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朝實施搶劫犯罪的事實屬實。
對王朝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觀點,評判如下:
第一,關於辯護人提出補充偵查的主體應為原偵查機關的辯護觀點。經查,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即進入法庭審判過程,檢察機關在此過程中依法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在延期審理期間,北市區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並依法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因北市區公安分局協助偵查有困難,保定市公安局抽調有關力量成立“特偵組”協助北市區檢察院開展補充偵查工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關於辯護人提出現場勘查筆錄沒有偵查人員及見證人親筆簽名,霍文勝不是見證人,且無法提供案發當天現場勘查筆錄的草稿,石俊鵬出庭只能證實勘查問題,言詞不可替代證據本身。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現場勘查筆錄不客觀、不真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觀點,經查,石俊鵬、邢哲當庭證實二人共同對現場進行了勘查,霍文勝見證了現場勘查過程。石俊鵬還證實製作正式的現場勘查筆錄後列印了勘查人員及見證人的姓名,霍文勝證言證實見證了整個現場勘查的過程,被害人陳英茹亦證實了現場勘查的情況。該證據雖未有相關人員親筆簽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釋,依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該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關於辯護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單只有石俊鵬一人簽字,該清單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且現場照片沒有顯示提取酒瓶的特徵,不能顯示指紋與現場酒瓶的關係,不能認定指紋和酒瓶來自案發現場的辯護觀點,經查,扣押物品清單僅有石俊鵬一人簽字存在瑕疵,但是石俊鵬、邢哲、霍文勝均證實從案發現場提取了該酒瓶,且扣押物品清單上有見證人及被害人簽字,足以證實現場提取該酒瓶的真實性。公安人員石俊鵬出庭證實從現場提取的酒瓶上熏顯發現一枚有鑑定價值的指紋,拍照固定後,儲存於A49光碟,後送公安部鑑定。劉彥華證言印證上述情節、且石俊鵬、王小龍還證實該酒瓶自提取至發還前一直在石俊鵬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陳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證實,公安機關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當時從石俊鵬處領回的酒瓶。並經公安部微量物質鑑定,證實該酒瓶上還有熏顯指紋時留下的502粘合劑成分。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朝的指紋來自現場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單形式上的瑕疵不影響該證據的效力,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
第四、關於辯護人提出指紋的提取、鑑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程式違法,該證據不能採信,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經查,該證據由一人完成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石俊鵬出庭對提取、鑑定的具體過程做出了詳細解釋,另,本次開庭公安部已重新對指紋進行了鑑定,證實現場指紋系王朝所留,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該證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五、關於辯護人提出酒瓶發還違法的觀點,經查,偵查機關已於2006年8月14日對酒瓶上的指紋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返還並無不當。該辯護觀點不予採納。
第六、關於辯護人提出第二次送檢公安部的指紋不能確認來自案發現場,A49光碟中指紋的形成時間已被修改,屬於變造的觀點,經查,石俊鵬證言證實,拍照後即將照片電子版交給內勤劉彥華保管。劉彥華證言證實,其將該照片刻錄進A49光碟保管直至移交給任天紅。任天紅證言證實,其從劉彥華處接管該A49光碟,至本次公安部鑑定,才從A49光碟中調出該指紋的電子檔。石俊鵬、劉彥華、任天紅均證實在其保管期間無人調取過指紋的電子檔。且A49光碟中該照片屬性顯示拍照日期為2006年8月14日,與卷中指紋照片顯示時間一致,足以證實指紋照片的形成時間是2006年8月14日。上述保管過程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確認送檢公安部的指紋確係來自案發現場。
第七、關於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出具的號碼為1393011XXXX手機通話清單的辦案說明,不屬於法定證據及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系變造,不具有證據效力,對通話清單的質證應當公開進行的辯護意見,經查,通話清單顯示的信息與多名證人證言證實撥打王朝電話,其本人接聽的情節相印證,該通話清單具有客觀性、關聯性,通話清單已經庭審質證,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通話清單涉及偵查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於法有據。
第八、關於王朝及辯護人提出王朝案發當日在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王朝所使用的1393011XXXX的手機的運行軌跡與楊惠賢證言、被害人陳英茹陳述、證人邢世平、底雪峰、表亞輝、梁曉光、孔令沖等多人證言吻合,證實王朝案發當天到過保定。保險公司的理賠卷宗中的原始記載及證人李保剛均證實,8月10日車輛拆解、驗損已經結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後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在時間上並不衝突。王朝及辯護人提出王朝沒有作案時間的觀點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第九、關於辯護人提出辯方調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公訴人指控王朝犯罪的證據使用的辯護觀點,於法無據,不予採納。
第十、關於辯護人提出檢察機關指控所搶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贓物下落,不能認定的觀點,經查,被害人陳英茹、李全化關於被搶物品陳述一致,且有被搶物品的購買發票予以印證,對辯護人觀點不予採納。
第十一、關於王朝辯稱被害人陳述中稱搶劫的人持槍,搶劫事實尚未查清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現場勘驗中未發現彈痕,也沒有找到槍枝下落,公訴機關認為王朝持槍搶劫的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故該辯解觀點不能成立。
第十二、關於辯護人提出公安部的鑑定人員劉寰、白燁參與本案兩次鑑定,應當迴避的辯護觀點,經查,根據《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十條關於鑑定人迴避的規定,本案鑑定人不符合迴避的法定情形,該辯護觀點不予採納。
第十三、關於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碼可以偽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觀點,經查,本案據以定案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點,本案的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認定本案的犯罪事實屬實。
第十四、關於辯護人提出高速公路監控信息顯示的尾號為937的車輛不能認定為王朝駕駛的車輛的辯護觀點,經查,證人邢世平等人證言、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互印證,證實了王朝駕駛冀AW5937雪鐵龍賽納汽車來往於石家莊與保定的情節。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王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原審被告人王朝系入戶搶劫,且搶劫數額巨大,依法應予嚴懲。根據原審被告人王朝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審被告人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判決書將在五日內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遞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