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全名:李修梅
- 號:次生
人物經歷,史料記載,親屬成員,
人物經歷
1909年1月18日(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各地城、鎮、鄉必須設立自治公所。總工程局於1909年3、4月(宣統元年閏二月、三月)間,迭奉蘇松太道蔡乃煌和代理上海縣知縣李修梅照會,飭令遵章籌辦。
史料記載
《江蘇省通志稿職官志》第二十一卷清同治年間:李修梅,廣東嘉應人,監生,清同治二年任揚州府清軍總捕貼堂同知,同治三年五月補任甘泉縣知縣,同治九年仍見《搢紳》。
親屬成員
兒子:李蔭伯
孫子:李煮夢
晚清時期,李蔭伯隨父李修梅寄寓江南。少年時代的李煮夢因而跟隨祖父、父親在揚州居住和成長,李煮夢畢業於江蘇高等學堂,時傳統科舉已廢除,仍因成績優異被清廷授予舉人的頭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