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奇(中國建設銀行研修中心華南研修院原副院長、資深副經理)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李保奇,曾任中國建設銀行研修中心華南研修院副院長、資深副經理。

2023年11月1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保奇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李保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保奇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保奇
  • 國籍中國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建行深圳市分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中心副總經理,建行深圳景苑支行負責人、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修中心華南研修院副院長、資深副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7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建設銀行研修中心華南研修院副院長、資深副經理李保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青島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1月,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山東省青島市監委對中國建設銀行研修中心華南研修院原副院長、資深副經理李保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保奇身為長期在金融領域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與組織離心離德,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從業要求,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違規接受宴請,向領導幹部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消費卡;生活腐化;“靠金融吃金融”,以貸謀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銀行貸款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保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建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李保奇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李保奇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青島市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2月,據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訊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修中心華南研修院原副院長、資深副經理李保奇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保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保奇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中心副總經理,建行深圳景苑支行負責人、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3年4月19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修中心華南研修院原副院長、資深副經理李保奇受賄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保奇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中心副總經理,建行深圳景苑支行負責人、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貸款審批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81.1102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保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保奇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3年11月1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保奇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李保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保奇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保奇利用擔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中心副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苑支行負責人、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貸款審批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81萬餘元。
青島中院認為,被告人李保奇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李保奇具有坦白、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