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鎔

李世鎔

李世鎔,男,漢族,1961年4月出生,籍貫陝西省,大學文化(內蒙古大學統計專業),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黨組書記。

2018年3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世鎔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省
  • 出生日期:1961年4月
  • 畢業院校:華中科技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調查,立案偵查,罷免職務,依法雙開,審查起訴,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3.08-1984.11,臨河市人民政府秘書;
1984.11-1987.10,臨河市經委辦公室主任;
1987.10-1992.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辦公室主任;
1992.10-1993.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黨組成員、農調隊長;
1993.10-1995.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副局長;
1995.10-1999.01,巴彥淖爾盟行署副秘書長(期間:1998.01-1999.06兼任臨河糖廠黨委書記、主持工作);
1999.01-2002.09,巴彥淖爾盟經貿委主任;
2002.09-2011.09,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2005.09-2007.10,在華中科技大學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11.09-2012.03,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2.03-2016.03,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6.03-2016.09,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書記;
2016.09-2016.10,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6年10月1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檢監察網訊息,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鄂爾多斯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李世鎔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7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罷免職務

2017年9月,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了李世鎔的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10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委原書記李世鎔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李世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利用職務便利長期借用、占用下屬單位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為其親屬安排、調動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所送禮品、禮金,縱容妻子長期不上班領取工資及補貼,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妻子和兒子的名義在企業入股分紅,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在資源配置、項目審批、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公款給私營企業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金損失。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金損失等問題涉嫌構成犯罪。
李世鎔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世鎔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起訴

2018年1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8年3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世鎔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世鎔,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世鎔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不退還;超越職權,處理政府專項撥款,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推進項目,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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