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3年09月-1987年07月,在中山大學電子系電子學專業學習;
1987年07月-1991年09月,任中山大學團委幹事;
1991年09月-1994年12月,任中山大學團委副書記(1993年03月正科,1994年05月副處);
1994年12月-1996年01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1996年01月-1996年11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部長;
1996年11月-1998年12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1994年09月-1997年12月,在
中山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1996年09月-1997年01月,在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8年12月-2001年07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01年07月-2003年05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2003年05月-2005年12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副市長;
2006年01月-2007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7年01月-2010年07月,任
梅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年09月-2007年07月,在中山大學中國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10年07月-2011年01月,任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1年01月-2012年02月,任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年02月-2012年05月,任
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05月-2012年11月,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11月-2016年03月,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擔任職務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第十屆、十一屆省委委員,廣東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廣東省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李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3月24日,珠海召開全市幹部大會,宣讀廣東省委有關決定:免去李嘉的珠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2016年4月1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李嘉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3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陽奉陰違、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進行非組織活動;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頂風違紀,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安排家屬及他人旅遊,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在公務接待中搞奢靡之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篡改本人檔案並向組織提供虛假說明,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縱容和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巨額利益,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嘉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特別是其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性質和影響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中共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李嘉利用其擔任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梅州市委書記、中共珠海市委書記、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一案。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擔任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梅州市委書記、珠海市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土地出讓、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58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民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李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