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立輝
- 職業:曾任泰山景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決定逮捕,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曾任泰山景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18日,泰山景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朱立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決定逮捕
2018年8月27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泰山景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朱立輝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東平縣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於2018年8月15日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犯罪嫌疑人朱立輝決定逮捕。
開庭審理
2018年11月,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泰山景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朱立輝(正處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是由泰安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的首例正處級案件。
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立輝在擔任寧陽縣縣委常委、副縣長、泰山景區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0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擔任寧陽縣委常委、副縣長兼任寧陽縣國資局黨委書記期間,挪用公款30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朱立輝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朱立輝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立輝在擔任寧陽縣縣委常委、副縣長、泰山景區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0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擔任寧陽縣委常委、副縣長兼任寧陽縣國資局黨委書記期間,挪用公款30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朱立輝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朱立輝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