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盛等結夥打劫案,該案發生在明朝嘉靖年間(公元1522—156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盛等結夥打劫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朱盛
- 出處:《讞獄稿》卷五
案件經過
朱盛系直隸楊州府江都縣人,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四月夥同闞奉、闞鉞、胡春等前往李家園河岸打劫,將不知名客船上的鹽一千八百餘斤搶走。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在黃金壩附近打劫貨船鹽十五擔,重一千五百餘斤。同年六月二十六日,約二更時分打劫宜陵鎮河下客船乾魚十四包。當朱盛一夥船載貨物到鎮江甘露港發賣時,被鎮江衛巡軍周禎等捉送該衛,在遞解鎮江府審問時,發覺朱盛、闞奉卻乘亂脫逃。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三月十二日,朱盛夥同闞奉打結五聖廟河下船,搶得鹽七包、醃鴨三桶、綿布若干及銀子五兩。同年五月十九日,再次打劫杜家港客船,搶得糯米四石、錢七千文,所獲贓物,均已花費。鎮江衛巡軍顧小九探訪到朱盛、闞奉的下落,將其先後緝獲,送交衛所轉解鎮江府審問。該府以結夥打劫獲財,將朱盛等間擬斬刑監候,並上報朝廷等待會審結案。會審大臣經議認為,鎮江府初審意見符合案情,用刑較為確當,故上奏皇帝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