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治龍

朱治龍

朱治龍,男,漢族,1964年1月出生,湖南瀏陽人,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二級巡視員。

2022年11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朱治龍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治龍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瀏陽
  • 出生日期:1964年1月
  • 畢業院校:湖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 湖南師大數學係數學專業本科學習,獲理學學士學位
1985.07--1990.09 湖南省地質中學任教
1990.09--1993.07 湖南財經學院管理系商業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3.07--1994.08 湖南省證監會副主任科員
1994.08--1996.05 湖南省國際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總經理
1996.05--1997.06 湖南省證監會主任科員
1997.06--1998.12 湖南省證監會法律法規與稽查處副處長
1998.12--2002.05 中國證監會長沙特派辦稽查處副處長
2002.05--2004.07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稽查處處長(2001. 09-2004.06湖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研究生在職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4.07--2005.01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上市二處處長
2005.01--2007.04 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07.04--2008.07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未定職)
2008.07--2010.12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法制工作處處長
2010.12--2012.07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上市公司二處處長(其間:2011.08-2012.07掛職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辦黨委委員、主任助理)
2012.07-2016.06 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副巡視員(2012. 07-2014. 08掛職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金融辦黨委委員、副主任)
2016.06-2016.07 懷化市委委員、常委,副市長提名人選,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副巡視員
2016.07- 懷化市委委員、常委,副市長,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副巡視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5月2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組、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二級巡視員朱治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1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組、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組與湖南省紀委監委對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原二級巡視員朱治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朱治龍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私慾膨脹,弄權妄為,“小權大用”“虛權實用”,處心積慮利用一線監管權力和影響斂財,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的典型。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多次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干預他人借貸糾紛;違反生活紀律。目無黨紀國法,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在企業發行上市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公司股權,數額巨大。
朱治龍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損害監管形象,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朱治龍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朱治龍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湖南省邵陽市紀委監委研究,決定將朱治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原二級巡視員朱治龍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治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邵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朱治龍利用擔任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法制工作處處長、上市公司監管二處處長、副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上市、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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