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伴兒等共同搶劫案,此案發生於元朝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伴兒等共同搶劫案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盜》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朱伴兒等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元朝至大四年(公元1311年)四月初五日夜三更時分,南安路大庾嶺梁賢十被賊打傷,劫走銀釵、衣服等物,告發到官。為首賊人朱伴兒被捉獲後供認:不該為首糾合孫百奴、孟乾兒、李佛保等四人持杖行劫梁賢十家。孫百奴手執雜木棍打傷事主梁賢十,朱伴兒劫到烏油簣一隻,出門打開,簣內見有藤箱—只,揭開箱蓋,摸得別無鈔兩,止是衣服,聽得有人叫喊追來,將衣服並簣撇在溝內,把執木棍在逃,被捉獲到官。至延佑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西行省奉使宣撫到路審問時,孫百奴稱冤,“不曾打傷事主,委是梁賢十誣告虛招。”經審訊梁賢十,承認“不合於官司誣告黑臉賊人用左手執雜木棍將梁賢十右腕下向外打傷,又不合朦朧告稱被賊人將去銀排釵一隻,銀笛一隻。”後經官兵監押,梁賢十於水溝內尋出銀釵、銀篦各一隻。除賊人朱伴兒、李佛保病死外,奉使宣撫擬將從賊孫百奴、孟乾兒二人依強盜為從定論,杖斷九十七下,並依例免判。此案經中書省送交刑部審議。刑部認為:“從賊孫百奴、孟乾兒與首賊朱伴兒、李佛保等四人明火持杖,強劫梁賢十家,既不曾得財;亦不曾打傷事主,罪犯首賊朱伴兒等在禁病死,本道奉使宣撫已將從賊孫百奴、孟乾兒二人斷訖”,同意依例免刺字。此判決經中書省批准依上施行。
案件分析
此案反映出元朝法律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從輕處罰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