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體論證明

本體論證明(ontological argument),亦稱“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是指證明上帝存在的一種理論。認為從上帝的性質是一種完全的存在這個定義就可以得出上帝存在的結論。由安瑟倫在其主要著作《宣講篇》中提出。他繼承柏拉圖和奧古斯丁的思想,認為上帝是無與倫比的最偉大的存在者,是絕對真實地存在著的,並提出自己的證明。斷言每個人心中都具有絕對完善的上帝觀念,上帝是我們所能構想的最偉大的實體。這種觀念不可能只存在於人們心中,他必然也存在於現實之中,否則他就不是最完善的實體。由此得出上帝既存在於心中、也存在於現實中的結論。

由於這一論證運用邏輯演繹,從思維推論出存在,從上帝的觀念推論出上帝的實在,所以稱為本體論論證。笛卡兒認為,一個屬性包含於一種事物的本性或概念中,即這個本性屬於這個事物,但必然的存在包括在上帝的本性或概念中,因此必然的存在在上帝中,即上帝存在。萊布尼茨認為“善良”、“智慧”、“知識”是完全的、最高的、可共存的,因此,完全的存在的觀念是一種可能的觀念。由幹上帝的觀念是可能的,所以上帝存在。康德認為存在是不能從主詞中分析出來的賓詞,要證明上帝的存在必須要有經驗材料,但上帝的概念沒有經驗材料,因而從上帝的概念不能推出上帝存在。K.巴特認為本體論證明是需要加以理解的信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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