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務局是本溪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之一,是市委、市政府在黨和國家越來越重視水利建設、重視水資源管理的大環境下,在原市水利電力局的基礎上,將由建委分管的城市涉水事務管理機構和職能整體劃轉,實行全市水資源一體化管理,組建而成的政府部門機構。2000年12月,市水務局正式掛牌成立,我市也成為全省第一個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的城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水務局
- 時間:2000年12月
- 地點:本溪市
- 性質:水資源統一管理
機構設定,科室介紹,主要職能,
機構設定
本溪市水務局主要擔負著組織部署全市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農田基本建設、河道保護與開發治理、水土保持、抗旱防汛、水資源管理、城鄉供水、水產養殖、水庫移民安置、水政執法監察等重要職責,其根本工作目標,就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緊緊圍繞城鄉防洪安全保障體系、城鄉供水安全保障體系、農業灌溉旱澇保收體系、河道流域生態環境良性循環體系、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體系、水能保護及開發利用體系等六大體系,努力建設,並使之不斷完善,為我市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水利基礎保障。
科室介紹
本溪市水務局機關設辦公室、人事教育處、計畫財務處、水政漁政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建設管理處、農村水利處(市農建辦)、城市水務處、水產處、監察室等9個處室,另外設立機關黨委;局直屬事業單位共10家,此外對市自來水總公司實行行業管理。市局機關各處室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建設;承辦局大型會議及有關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宣傳、督辦、檔案、保密、機要通信、信訪、後勤工作,承辦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承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局職工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全局水務科技工作;負責機關離退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負責擬定全市水務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水計畫;負責市屬水利工程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的編制、審查工作;負責水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水務系統的財務、會計及社會保險工作,對水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四)水政漁政處
水政漁政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擬定全市水政、漁政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水政、漁政管理規章和政策;實施指導水政、漁政監察和執法;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務系統水政、漁政法律宣傳工作、協調並仲裁水事和漁事糾紛。
(五)建設管理處
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和質量監督;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管理、造價管理及從業人員的資質標準和資格的審核;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管。
(六)農村水利處
研究擬定全市農村水利的政策;編制和實施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 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水產處
編制全市水產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水產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漁業產業化和漁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水產品市場的準入與監管;負責全市漁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區域內水產資源的增殖放流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駐地珍稀水生動物保護工作;審批和核發《養殖證》、《苗種許可證》。
(八)城市水務處
組織指導全市計畫用水、供水、節水以及城鎮供水水源的規劃工作;編制全市供水、節水中長期計畫及年度計畫;監測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質;負責全市供水企業的資質審定,供水企業的停水申請以及公共供水設施的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審批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水管理行政、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水行政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制定水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全市水務工作和水產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江河的流域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擬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涉水事務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四)制定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全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實施。
(五)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水源地、城市供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和污水治理措施。
(六)組織、指導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漁事糾紛。
(七)組織編制全市的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
(八)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全市水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供水、排水設施、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江河的治理、管護與開發並辦理有關事務;負責全市水庫、水電站、堤壩、水源地等水利工程的建設、運行調度和安全監管,組織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村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及綜合防治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水產產業化發展及新品種引進、新技術推廣和專業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對江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擬定全市水務工作和水產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江河的流域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擬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涉水事務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四)制定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全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的實施。
(五)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水源地、城市供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和污水治理措施。
(六)組織、指導全市水政、漁政監察和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漁事糾紛。
(七)組織編制全市的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
(八)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全市水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供水、排水設施、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市江河的治理、管護與開發並辦理有關事務;負責全市水庫、水電站、堤壩、水源地等水利工程的建設、運行調度和安全監管,組織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村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及綜合防治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水產產業化發展及新品種引進、新技術推廣和專業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對江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