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本溪市文聯,是中共本溪市委領導的全市各文藝家協會聯合組織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家、文藝工作者,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建設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成立日期:1950年
  • 組織性質:人民團體
  • 業務主管:遼寧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領導機構,委員名單,下屬單位,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一)本溪市文聯籌委會(1950年1月)
1950年初,本溪市文聯開始籌備工作。
主任:韋 若
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副主任:鄭加林
總務組負責人:王 義
美術組負責人:宋玉傑
戲改組負責人:沈 漪
音樂組負責人:劉 威
《本溪文藝》編輯部負責人:張柏華
(二)第一次代表大會 (1950年9月23日)
1954年,本溪市首屆文代會正式召開,揭開了本溪文藝史上新的一頁。後來由於反“右”運動擴大化,駐會機關大部分專業幹部被錯劃右派,市文聯也在1957年12月7日被撤銷。1959年1月,本溪市文聯恢復。
主任:周雲深
秘書:張柏華
文學組組長:吳貴信
音樂組組長:劉 威
美術組組長:李保嘉
表演組組長:李士章
秘書組組長:王 義
(三)第二次代表大會(1961年11月12日)
1959年1月,本溪市文聯恢復。此後八年,雖出現暫短生機,卻又經歷“文革”浩劫,文聯也於1968年8月被再度撤銷。1978年4月8日,經中共本溪市委批准,市文聯正式恢復。
主席:高克難
副主席:沈乃然、鄧玉泉、柯建生
副秘書長:王福綿
(四)第三次代表大會(1980年4月25日)
主席:沈乃然
副主席:江 東、陳 爭
秘書長:侯 傑
(五)第四次代表大會(1990年11月12日)
主席:王維菼
副主席:周熙高、王和深、田連元
秘書長:張立硯。
(六)第五次代表大會(1996年5月23日)
主席:曾憲三
副主席:喬士成、田連元、馮金彥、馮大中
秘書長:於金錫
(七)第六次代表大會(2002年4月26日)
主席:曾憲三
名譽主席:田連元
副主席:喬士成、馮金彥、馮大中
秘書長:於金錫
主席:劉牧春(2004年—2007年5月)
主席:於凌波(2007年5月起)
名譽主席:田連元
副主席:王重旭、王建國、馮大中
名譽主席:田連元
秘書長:韓福章
(八)第七次代表大會(2007年11月30日)
主席:於凌波
名譽主席:田連元
副主席:王重旭、王建國、馮大中
秘書長:韓福章

主要職能

本溪市文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創作原則,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努力營造有利於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環境,充分調動廣大作家藝術家的積極性,創作出更多反映人民主體地位和現實生活、民眾喜聞樂見的優秀精神文化產品,更加自覺主動地推進我市文學藝術事業的大發展、大繁榮,推動我市文學藝術界的大聯合、大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先進文化建設。
本溪市文聯對各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通過組織深入生活、文藝創作、人才培訓、展演展覽、學術討論、文藝評獎、對外交流等工作,密切與團體會員的聯繫,指導團體會員的業務活動。
本溪市文聯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文藝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文藝界同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聯繫,為繁榮和發展文學藝術創造良好的環境;努力增進全市文藝界的團結,建立和發展城市之間、地區之間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文藝界人士、團體的聯繫和友誼,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
本溪市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家和文藝團體的權益,在團體會員和藝術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本溪市文聯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社科聯、僑聯、台聯等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本溪文化事業。
本溪市文聯領導市各藝術家協會工作,指導其他團體會員工作,組織各團體會員的交流和對其調查研究,承擔各團體會員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各團體會員應遵守市文聯章程,執行市文聯決議,完成市文聯安排的工作,及時向市文聯通報有關工作情況。團體會員有參加市文聯活動及對市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本溪市文聯及各團體會員,根據政府有關政策,積極開展文化經營活動,引導藝術家參與市場競爭,拓展文藝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空間。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市文聯名譽主席 田連元
市文聯名譽主席 馮大中
市文聯黨組書記、主席鄭靖
市文聯黨組成員、馮雁鳴
市文聯黨組成員、副主席湯鳳春

委員名單

本溪市文聯第七屆委員會委員名單
(市文聯七屆十二次全委會2015年11月27日)
序號
姓名
性別
黨派
出生年月
民族
協會職務
工作單位及職務
1
鄭 靖

中共黨員
1960.9

市文聯黨組書記、主席
2
湯鳳春

中共黨員
1960.1

市文聯黨組成員、副主席
3
田連元

中共黨員
1941.1

市曲協主席
市文聯名譽主席
4
馮大中

中共黨員
1949.1

市美協主席
市文聯名譽主席
5
王建國

中共黨員
1958.1

市文聯局級調研員
以下按姓名筆畫為序
6
丁濤

1952.1

一級畫家
7
王志華

中共黨員
1955.11

南芬區文聯主席
南芬區政協副主席
8
王 奕

中共黨員
1963.2
滿
本鋼文聯主席
本鋼文體活動中心經理
9
王重旭

中共黨員
1954.2

市作協主席
原市文聯局級調研員
10
王曉濱

中共黨員
1957.2

市民眾藝術館館長
11
王煥順

中共黨員
1955.1

市攝協主席
原市財政局副局級調研員
12
叢連鵬

中共黨員
1971.5

桓仁縣文聯副主席兼秘書長
13
馮斌

中共黨員
1961.1

市文聯秘書長
14
馮 璇

中共黨員
1972.4

市作協秘書長
市書畫文學院編輯室主任
15
付小平

民盟盟員
1974.10

市文化產業協會會長
市文化局文化產業處處長
16
田洪艷

中共黨員
1974.2

市文廣局財務處負責人
17
喬惠

中共黨員
1966.8

明山區文聯秘書長
明山區文化局局長
18
米永強

中共黨員
1954.3

市美協常務副主席
市民眾藝術館
29
劉立亭

中共黨員
1969.8

市委講師團副團長
20
劉興雨

中共黨員
1955.12

市作協副主席
本溪日報洞天版副主編
21
劉亞楠

民盟盟員
1968.8

市舞協副主席
市民眾藝術館文藝部主任
22
劉曉波

中共黨員
1968.3

市作協副主席
市人大環資委副主任
23
劉普君

中共黨員
1953.11

市電視協會副主席
24
孫 波

中共黨員
1958.10

市公安文聯秘書長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
25
孫承

中共黨員
1953.12

市作協副主席
原本溪日報社編委
26
孫英傑

中共黨員
1965.6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27
孫 溪

致公黨
1970.5

市小藝術家協會秘書長
市商貿服務學校教師
28
邢世靖

民革黨員
1958.5

市美協副主席
市書畫文學院院長
29
邢鐵輝

中共黨員
1963.6

市曲協副主席、秘書長
北鋼計控部主任
30
李長征

中共黨員
1967

市劇協秘書長
市文廣局法規處處長
31
李慶芝

中共黨員
1952.12

市音協名譽主席
市文化藝術研究所研究員
32
李秀生

中共黨員
1962.1

市衛生局黨委書記
33
李 琳

中共黨員
1966.6

市書協主席
省書協副主席兼秘書長
34
杜 允

中共黨員
1959.4

工人街道文聯主席
平山區外經貿局局長
35
宋 華

民 進
1962.11

市舞協副主席、秘書長
市民眾藝術館輔導中心
36
宋玉蘭

中共黨員
1959.6

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37
張麗華

民革黨員
1968.4

市劇協副主席
市文廣局副局長
38
張 耐

中共黨員
1956.9

市曲協副主席
市民眾藝術館輔導中心
39
張 琪

民盟盟員
1969.8

市舞蹈協會主席
市文聯辦公室主任
40
邱靜明

中共黨員
1961.4

平山區文聯主席
平山區委常委、宣傳部長
41
楊利峰

中共黨員
1968.7

市劇協主席
市文廣局副局長
42
孟祥利

中共黨員
1971.7

市美協秘書長
市民眾藝術館副館長
43
鄭朝霞
6女
九三學社
1965.6

市音協主席
本溪市教師進修學院高級教師
44
周益民

中共黨員
1957.8

市攝協副主席
本溪日報社攝美部主任
45
周富貴

中共黨員
1959

市舞協副主席
市民眾藝術館書記
46
胡立友

中共黨員
1963.12

平山區文聯秘書長
平山區文廣局局長
47
荀廣才

中共黨員
1955.10

市電視協會主席
原本溪廣播電視大學黨委書記
48
姜忠平

中共黨員
1967
滿
桓仁縣文聯主席
桓仁縣委宣傳部國動辦主任
49
趙光烈

中共黨員
1958.11

市公安文聯副主席
市公安局紀委書記
50
趙權英

民革黨員
1955.1

市民協秘書長
本溪廣播電視大學副教授
51
趙忠大

中共黨員
1964.12

溪湖區文聯秘書長
溪湖區文廣局副局長
52
趙曉東

中共黨員
1955.12

原本溪軍分區副政委
53
趙 野

中共黨員
1956.1

市攝協秘書長
太平洋保險本溪中心支公司
54
趙晶溪

中共黨員
1954
滿
市書協副主席、秘書長
本鋼初軋廠工會
55
高佩珩

民進會員
1963.10

市音協秘書長
本溪市商貿服務學校講師
56
鐘平

中共黨員
1970.11
滿
市慈善總會宣傳部長
57
徐偉

中共黨員
1963.3

市電視協會秘書長
本溪電視台副台長
58
賈春林

中共黨員
1966.3
滿
南芬區文聯秘書長
南芬區政府辦公室
59
景殿龍

中共黨員
1966.1
滿
本溪縣文廣局局長
60
耿曉弘

中共黨員
1967

市書協副主席
本溪建行工會
61
韓良貴

中共黨員
1957.8

明山區文聯主席
明山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62
韓福章

中共黨員
1956.5

市民協主席
市文聯創評部主任
63
蔣振宇

中共黨員
1978.1

本鋼文聯
本鋼工會

下屬單位

本鋼文聯
本溪市南芬區文聯
本溪市明山區文聯
本溪市溪湖區文聯
本溪市平山區文聯
桓仁滿族自治縣文聯
本溪滿族自治縣文聯

機構設定

本溪市文聯創評部
本溪市文聯組聯部
本溪市文聯辦公室
本溪市文聯書畫院

組織章程

第一條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本溪市文聯)是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組織,是中共本溪市委領導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文藝家、文藝工作者、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本溪市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市各文藝家協會、各縣區文聯和企業文聯為本會團體會員。其他全市性行業系統的文學藝術民眾組織如申請加入本會,須經本會委員會批准。
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三條本溪市文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創作原則,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努力營造有利於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環境,充分調動廣大作家藝術家的積極性,創作出更多反映人民主體地位和現實生活、民眾喜聞樂見的優秀精神文化產品,更加自覺主動地推進我市文學藝術事業的大發展、大繁榮,推動我市文學藝術界的大聯合、大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先進文化建設。
第四條本溪市文聯對各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通過組織深入生活、文藝創作、人才培訓、展演展覽、學術討論、文藝評獎、對外交流等工作,密切與團體會員的聯繫,指導團體會員的業務活動。
第五條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文藝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文藝界同黨、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聯繫,為繁榮和發展文學藝術創造良好的環境;努力增進全市文藝界的團結,建立和發展城市之間、地區之間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文藝界人士、團體的聯繫和友誼,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來。
第六條本溪市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家和文藝團體的權益,在團體會員和藝術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七條本溪市文聯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社科聯、僑聯、台聯等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本溪文化事業。
第八條本溪市文聯領導市各藝術家協會工作,指導其他團體會員工作,組織各團體會員的交流和對其調查研究,承擔各團體會員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各團體會員應遵守市文聯章程,執行市文聯決議,完成市文聯安排的工作,及時向市文聯通報有關工作情況。團體會員有參加市文聯活動及對市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九條本溪市文聯及各團體會員,根據政府有關政策,積極開展文化經營活動,引導藝術家參與市場競爭,拓展文藝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空間。
第十條本溪市文聯的權力機構為本溪市文聯代表大會和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本溪市文聯委員會。文聯委員會委員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推選的代表和藝術家代表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行使權力。根據工作需要,主席可適時決定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
市文聯根據需要設文聯名譽主席若干人,由文聯委員會聘請確認。
第十一條本溪市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市文聯委員會召集。代表大會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本溪市文聯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三條本溪市文聯在代表大會換屆時,主席、副主席的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推薦提名,在新一屆文聯委員會上選舉產生;屆期內主席、副主席的增補,由文聯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本溪市文聯委員會的職權是:執行本溪市文聯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主席、副主席;聽取和審查本溪市文聯年度工作報告;決定應由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本溪市文聯委員以團體會員代表身份、部門負責人身份參加的,當其工作調動、離退或其他原因不再擔任該團體和部門負責人時,委員的席位可由接替的該團體、該部門負責人替補。文聯委員的更替由所在團體和部門向市文聯報告,由市文聯委員會確認後更名備案。市文聯委員會對委員實行屆中考核制度,對不稱職的委員,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式予以免職和撤換。
第十六條本溪市文聯經費來源:
(一)國家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文化經營活動的收入;
(四)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溪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七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溪市文聯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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